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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中小微企業特殊待遇的附加條件

馬來西亞中小微企業特殊待遇的附加條件

自 2024 課稅年度起,根據《1967 年所得稅法令》(「該法令」)對中小企業的定義進行了修訂,新增了一項所有權條件。

根據更新後的定義,公司只有在普通股的實繳資本中,外資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超過 20% 的情況下,才可被認定為中小企業。這裏的外資股東指一家或多家在馬來西亞以外註冊的公司,或非馬來西亞公民的個人。

此變更自 2024 課稅年度起適用,擁有外資的公司應審查其股權結構,以確定是否仍符合中小企業資格。

  1. 中小企業定義及新的外資持股條件

    根據該法令,公司在特定課稅年度的計稅期開始時,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即被視為中小企業:
    • 公司普通股的實繳資本在計稅期開始時不超過 2,500,000 馬幣;
    • 計稅期內來自所有業務來源的總收入不超過 50,000,000 馬幣;
    • 其關聯公司在計稅期開始時的普通股實繳資本均不超過 2,500,000 馬幣。

    上述三項條件長期以來構成了該法令下中小企業資格認定的基礎。然而,《2023 年財政法令(第 2 號)》自2024 課稅年度起引入了一項附加條件,即:
    • 公司在計稅期開始時的普通實繳資本,20% 由一家或多家在馬來西亞以外註冊的公司,或由一名或多名非馬來西亞公民的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

    這一新要求意味着,若公司外資持股比例(無論直接或間接)超過 20%,則該公司在稅務上將不再符合中小企業資格。

  2. 外資持股條件變更的稅務影響

    新的外資持股條件會影響公司享受中小企業可獲得的若干稅務優惠和行政便利的資格。主要變化概述如下:

    項目

    2024 課稅年度前

    (符合中小企業資格)

    2024 課稅年度起

    (如外資持股 >20%

    優惠稅率

    有資格享受優惠稅率

    150,000 馬幣 – 15%

    接下 450,000 馬幣 – 17%

    超過部分 – 24%

    無資格享受優惠稅率,全額按 24% 徵稅

    小額資產(SVA)特別扣除

    可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小額資產申請 100% 資本扣除,且每課稅年度的總支出不設上限

    可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小額資產申請 100% 資本扣除,但每課稅年度的特別扣除上限為 20,000 馬幣

    CP204 表格提交

    公司成立後的前兩個課稅年度,可免提交應納稅款估算(CP204 表格)

    不再享有免提交的豁免


    因此,失去中小企業資格可能導致有效稅率上升、小額資產扣除受限以及合規義務增加。外資持股較高的公司應審查現有股權結構,並評估對中小企業資格及稅務狀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3. 實際案例

    TDM 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馬來西亞註冊並居住的公司。其股權結構如下:

    • HOC 有限公司(在馬來西亞註冊) – 80%
    • 黃先生(居民個人) – 10%
    • Celine 女士(非居民個人) – 10%

    另外,一家在馬來西亞以外註冊的公司 HTE 有限公司 持有 HOC 有限公司 100% 的股份。

    一家在馬來西亞以外註冊的公司 HTE 有限公司 持有 HOC 有限公司 100% 的股份

    雖然 TDM 有限公司 90% 的股份由馬來西亞居民直接持有(HOC 有限公司 80%,黃先生 10%),但中小企業定義同時考慮直接和間接的外資持股。由於 HTE 有限公司(一家在海外註冊的公司)持有 HOC 有限公司 100% 的股份,因此 HOC 有限公司在 TDM 有限公司所持的 80% 股份,實際上是由外國公司間接持有。

    這意味着 TDM 有限公司普通股實繳資本中 90%(其中 80% 由 HTE 有限公司間接持有,10% 由非居民個人直接持有)最終歸外國股東所有。

    由於 TDM 有限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超過 20%,該公司未能滿足該法令規定的中小企業資格條件。

  4. 結論

    公司了解外資持股變動對合規性及某些事項稅務處理的影響十分重要。公司需要提前進行規劃,以最大化稅務效率。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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