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中小微企业特殊待遇的附加条件
自 2024 课税年度起,根据《1967 年所得税法令》(“该法令”)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一项所有权条件。
根据更新后的定义,公司只有在普通股的实缴资本中,外资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 20% 的情况下,才可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这里的外资股东指一家或多家在马来西亚以外注册的公司,或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个人。
此变更自 2024 课税年度起适用,拥有外资的公司应审查其股权结构,以确定是否仍符合中小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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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定义及新的外资持股条件
根据该法令,公司在特定课税年度的计税期开始时,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即被视为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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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股的实缴资本在计税期开始时不超过 2,500,000 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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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期内来自所有业务来源的总收入不超过 50,000,000 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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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公司在计税期开始时的普通股实缴资本均不超过 2,500,000 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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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项条件长期以来构成了该法令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的基础。然而,《2023 年财政法令(第 2 号)》自2024 课税年度起引入了一项附加条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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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税期开始时的普通股实缴资本中,20% 由一家或多家在马来西亚以外注册的公司,或由一名或多名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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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新要求意味着,若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无论直接或间接)超过 20%,则该公司在税务上将不再符合中小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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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持股条件变更的税务影响
新的外资持股条件会影响公司享受中小企业可获得的若干税务优惠和行政便利的资格。主要变化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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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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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课税年度前
(符合中小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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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课税年度起
(如外资持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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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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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享受优惠税率
前 150,000 马币 – 15%
接下 450,000 马币 – 17%
超过部分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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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享受优惠税率,全额按 24%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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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资产(SVA)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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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额资产申请 100% 资本扣除,且每课税年度的总支出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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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额资产申请 100% 资本扣除,但每课税年度的特别扣除上限为 20,000 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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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204 表格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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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的前两个课税年度,可免提交应纳税款估算(CP204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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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享有免提交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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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失去中小企业资格可能导致有效税率上升、小额资产扣除受限以及合规义务增加。外资持股较高的公司应审查现有股权结构,并评估对中小企业资格及税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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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
TDM 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并居住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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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C 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注册)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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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居民个人)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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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ne 女士(非居民个人)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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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家在马来西亚以外注册的公司 HTE 有限公司 持有 HOC 有限公司 100% 的股份。

虽然 TDM 有限公司 90% 的股份由马来西亚居民直接持有(HOC 有限公司 80%,黄先生 10%),但中小企业定义同时考虑直接和间接的外资持股。由于 HTE 有限公司(一家在海外注册的公司)持有 HOC 有限公司 100% 的股份,因此 HOC 有限公司在 TDM 有限公司所持的 80% 股份,实际上是由外国公司间接持有。
这意味着 TDM 有限公司普通股实缴资本中 90%(其中 80% 由 HTE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 由非居民个人直接持有)最终归外国股东所有。
由于 TDM 有限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超过 20%,该公司未能满足该法令规定的中小企业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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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了解外资持股变动对合规性及某些事项税务处理的影响十分重要。公司需要提前进行规划,以最大化税务效率。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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