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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實體透過馬來西亞所得稅申報系統提交文件的申報計劃

納閩實體通過馬來西亞所得稅申報系統提交文件的申報計劃

馬來西亞內陸稅務局已發佈根據《1990 年納閩商業活動稅法》(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以下簡稱「該法令」)第 22EB 條所要求的文件申報計劃。此舉是在近期納閩稅務框架改革的基礎上進行的,尤其是自 2025 課稅年度起實施的自我評估制度,體現了馬來西亞在加強稅務合規、透明度以及數碼化稅務申報方面的持續關注。

該計劃延續了此前針對公司及有限責任合夥推出的馬來西亞所得稅申報系統(Malaysian Income Tax Reporting System,以下簡稱「MITRS」),以及針對納閩實體實施自我評估制度的公告,相關內容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有報道。當時已指出,馬來西亞內陸稅務局將發佈詳細指南。此次發佈的申報計劃即是針對第 22EB 條合規要求的正式指南。

  1. 背景與法律框架

    該法令第 22EB 條規定,已根據該法令第 5 或第 10 條提交利潤申報表的納稅人,必須提供補充信息並提交指定文件。

    該計劃自 2025 課稅年度起按當年制生效,確保所有與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相關的支持性文件均以標準化的數字格式提交。

  2. 適用範圍與訪問方式

    根據該法令提交申報的納閩實體,必須遵守上述要求。MITRS 平台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開放使用,訪問方式如下:
    • 納稅人:通過 MyTax 門戶網站(https://mytax.hasil.gov.my/
    • 稅務代理:通過稅務代理電子申報系統(TAeF),同樣可通過 MyTax 門戶訪問

    提交必須由董事、董事代表或持牌稅務代理完成。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必須確保在上傳任何文件至 MITRS 前,利潤申報表已完成提交。

  3. 第 22EB 條規定的指定文件

    通過 MITRS 提交的文件包括:
    • 經審計財務報表 / 清算賬戶:
      - 經審計財務報表,包括董事報告及按相關書面法律編制的詳細損益表;或
      - 清算賬戶(指清盤過程中清算人的收支賬戶及財務狀況說明),適用於正在解散或清盤的公司。
    • 天課(Zakat)付款收據副本:如適用,依據該法令第 8A 條繳納的天課,由納閩伊斯蘭宗教機構開具的收據為準。
    • 申報的稅務優惠計算:如適用,提供相關課稅年度的稅務計算中已申報稅務優惠的完整計算資料。

    所有文件必須以 PDF 格式提交,不超過 20 兆字節(MB),語言為馬來語或英語。其他語言的文件須附有經認證的翻譯件。

    內陸稅務局總幹事保留必要時修改或擴展指定文件清單的權利。

  4. 提交截止日期及修改

    文件必須在利潤申報表提交截止日期後 30 天內提交。如需修改,納稅人可通過 MITRS 平台重新上傳修訂後的文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某些文件未作修改,也必須重新提交所有相關文件。提交日期將以最新上傳日期為準。

    逾期提交原始或修訂文件,將被視為未遵守第 22EB 條規定。

  5. 不合規的處罰

    未遵守第 22EB 條構成該法令第 23(1)(c) 條所述的違法行為。經定罪,納稅人可能面臨:
    • 不少於20,000 馬幣且不超過 1,000,000 馬幣的罰款;或
    • 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
    • 罰款與監禁並罰。

    這凸顯了及時、準確提交指定文件的重要性。

  6. 結論

    根據該法令第 22EB 條的新申報計劃,是納閩稅務申報與馬來西亞更廣泛數碼化稅務管理改革接軌的重要一步。結合此前針對公司及有限責任合夥推出的 MITRS 以及納閩實體實施的自我評估制度,此措施體現了政府在現代化稅務合規方面的全面戰略。

    建議納閩實體在生效日期前充分熟悉相關要求,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以降低合規風險。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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