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 實際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 實際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例如,享受十二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25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十二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情況依此類推。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中國勞動法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醫療期內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醫療期滿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根據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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