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i. 第60F條:適用於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ii. 第60FA條:適用於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
|
項目 |
第60F條(非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
第60FA條(上市投資控股公司) |
|
收入性質 |
視為沒有來自營業來源的總收入
|
視為擁有來自營業的總收入(但管理收入須為真實且善意的業務收入除外) |
|
管理收入 |
屬於該法令第4(f)條下的其他收入 |
屬於該法令第4(a)條下的真實且善意的營業收入
|
|
費用扣除 |
遵循一般的扣除規則 |
可扣除的共同費用需根據各來源的總收入比例進行分攤 |
|
特許費用扣除規則 |
適用 |
不適用 |
|
資本津貼 |
不適用 |
適用,資本津貼需按各來源總收入比例分攤;
任何未能吸收的資本津貼將被忽略,且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為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除外) |
|
營業虧損 |
費用超過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銷其他來源的收入,亦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 |
費用超過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銷其他來源的收入,亦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為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除外) |
|
稅率 |
24% |
若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則適用三檔稅率(15%/17%/24%): a) 基期開始時的普通股本少於 2,500,000馬幣; b) 來自業務來源的總收入不超過 50,000,000馬幣; c) 不超過 20% 的普通股本由外國實體或外國公民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以及 d) 公司既不控制也不被任何在基期開始時普通股本超過2,500,000馬幣的關聯公司所控制。 |
|
收入來源 |
該法令條文依據 |
|
股息 |
第4(c)條 |
|
利息 |
第4(c)條 |
|
租金(未提供維護及配套服務) |
第4(d)條 |
|
管理服務費 |
第4(f)條 |
|
A. |
特許費用 對於投資控股公司所發生的費用,若不符合該法令第33(1)條的扣除條件,仍可依據第60F條通過特定公式予以扣除:
其中: A:指在課稅年度內發生的特許費用總額,減去同類性質的收入; B:指在課稅年度內應納稅的股息、利息和租金的總收入; C:指在課稅年度內股息、利息(無論是否免稅)、租金及投資處置收益的總收入。 允許扣除的特許費用金額以 B 的 5% 為上限。 |
|
B. |
特許費用示例
若在某一課稅年度內沒有綜合收入,或綜合收入不足以抵扣特許費用,則超出的部分不可結轉至未來年度。 |
|
C. |
單層股息的處理 自2008課稅年度起,單層股息免稅,任何與該股息相關的費用必須被忽略,包括投資控股公司所發生的費用。這確保了與股息總收入相關的支出不會同時享有免稅和稅前扣除的雙重優惠。 |
|
A. |
收入分類 所有上市投資控股公司的收入均被視為源自營業,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及其他投資收入。每一項收入來源均須作為獨立的營業來源進行評估。
然而,儘管所有收入均被歸類為營業來源,相關費用及津貼的扣除仍受限制,具體如下所述。 |
||||||||||
|
B. |
費用扣除
無論是直接費用還是共同費用,若在某一課稅年度無法扣除的超額部分,將被忽略,且不得結轉至未來年度。但若屬管理收入(真實且善意的營業來源),則不在此限。 |
|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