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12屆世界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徵增值稅:
- 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貨物和資金);
- 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誌)特許權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收費卡收入;
- 與中國集郵有限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
- 來源於廣播、互聯網、電視等媒體收入;
- 按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核定價格收取的運動員食宿費及提供有關服務取得的收入;
- 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
對第12屆世界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發生的以下行為免徵印花稅:
- 執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
-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執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需注意的是:對執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只免徵執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 對執委會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 對執委會為舉辦成都世運會進口的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於成都世運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 對執委會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競賽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成都世運會期間按暫時進境貨物規定辦理,成都世運會結束後復運出境的予以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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