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
- 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
- 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 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 按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 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对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发生的以下行为免征印花税:
- 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需注意的是:对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只免征执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 对执委会为举办成都世运会进口的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成都世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成都世运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成都世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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