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6〕3號)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
-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於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4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
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 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中規定的產業目錄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
- 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實質性運營,僅在合作區註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任一項不在合作區的企業,不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涵蓋了以下產業:(1)現代物流業;(2)信息服務業;(3)科技服務業;(4)文化創意產業;(5)商務服務業。
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適用於擴容後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域,包括原前海合作區、蛇口及大小南山片區、會展新城及海洋新城片區、機場及周邊片區、寶安中心區及大鏟灣片區。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2號),相關優惠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徵。該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於擴容後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域。
符合規定的香港居民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即可享受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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