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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2. 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实质性运营,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涵盖了以下产业:(1)现代物流业;(2)信息服务业;(3)科技服务业;(4)文化创意产业;(5)商务服务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于扩容后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包括原前海合作区、蛇口及大小南山片区、会展新城及海洋新城片区、机场及周边片区、宝安中心区及大铲湾片区。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扩容后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符合规定的香港居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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