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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借款涉税新政

中国税务
企业借款涉税新政

中国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于企业的无偿借款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一、  无偿借款不再视同销售

在新增值税法实行以前,企业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就自身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借款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新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不再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如果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达到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等的目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二、  其他规定

  1. 企业集团借款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优惠政策是否会在到期后延长期限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文确定。

  2.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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