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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企业购买保险涉税规定

中国税务
企业购买保险涉税规定

企业为自身或员工购买的保险种类繁多,包括社会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寿险、健康险、意外险、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营业中断险、网络安全险、货运险等。以下为企业购买的各类保险的涉税规定简介:

一、  企业所得税

  1. 社会保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补充社会保险

    补充社会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投资者或在本企业任职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据此,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对补充社保做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社保不能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补充社保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责任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意外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据此,企业为特殊工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例如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意外险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财产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自身购买的财产保险,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下列商业保险,如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1.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2.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意外险;
  3.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自身购买的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三、  印花税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财产保险合同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种类之一。据此,企业签署财产保险合同时须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保险费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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