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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权交易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境外股权交易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随着跨境投资与离岸架构的普及,越来越多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平台投资中国市场。例如,投资主体设立于开曼、BVI、香港或新加坡,而境内实体承担实际经营活动。这种安排在融资效率、治理结构及风险隔离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

然而,许多投资者直到收到地方税务机关的问询函时,才意识到一个被普遍低估的风险:境外交易并不必然排除中国税收权属。

这一判断逻辑的制度化来源,正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即“7号文”)。该政策构成了中国跨境税收管辖的重要里程碑,尤其对私募投资、VIE架构、红筹上市路径及集团内部重组具有持续影响。

一、  形式在外,实质在内:税制关注价值归属,而非交易地点

7号文的核心立场是“实质重于形式”,其基本判断如下:

虽然股权转让发生在境外,但若该境外实体的价值主要来自中国企业,则执行权利的实质发生在中国境内,税收权利亦应由中国行使。换言之,中国并非基于“合同签在哪里”,而是基于“价值在哪里”行使税收主权。这与国际上“来源地税制”一致,也与反避税条款(如GAAR、BEPS框架)相衔接。

二、 政策框架下的“政策转让“定义

在实务中,企业通常不会直接出售境内公司股权。

取而代之的是:
出售持有该境内企业的境外控股公司股权——即所谓“间接转让”。

7号文规定: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属于间接转让中国企业应税资产:
  1. 境外企业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境内资产;
  2. 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境外层级交易并不构成合规避让;只要实质影响境内资产权益,中国税局均可介入管理。

三、 税务责任安排

7号文的另一核心价值在于责任链条设计:“支付方(买方)”承担扣缴义务;“转让方(卖方)“承担所得申报义务。

境内企业必须协助调查、提供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境内企业未参与交易,其监管义务依然存在。

这意味着任何涉及境外架构的交易,都可能牵涉境内税务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  税负与豁免机制:政策并非一味征税,而是识别真实商业目的

一般情况下,税率仍适用企业所得税:
  • 10%(境外非居民实体所得);
  • 特殊情况下可适用25%(若认定实际受益人为中国居民)。

然而,7号文并非“单向征税机制”。反之,它明确设立了免税空间:若交易属于集团内部合理重组、控制权未实质变化、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则可申请豁免。这意味着政策的本质不是惩罚跨境投资,而是区分正常资本重组与避税安排。因此,对金融机构及投资人而言,交易动机及经济实质解释成为关键管理要素。

跨境资本的规则时代,在全球反避税趋势加速的背景下,7号文代表了中国跨境税制从“操作层监管”向“实质性经济归属审查”的转型。提醒投资者,商业可以跨境,但税负承担必须依据价值归属。当中国资产贡献价值时,税务权属也不会因交易形式改变而流失。因此对于机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及企业集团而言,在考虑架构设计、股权退出或资本重组时,将7号文审查嵌入交易流程,已不再是风控加分项,而是底线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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