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享受海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并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公告,海南企业实质性运营的主要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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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注册登记,且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均在海南,则构成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如企业仅在海南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海南的,则不构成在海南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海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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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在海南”,是指企业在海南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海南,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海南,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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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海南”,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海南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海南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海南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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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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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在海南”,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海南,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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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在海南”,是指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在海南,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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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海南的企业对其在海南之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构成在海南实质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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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海南之外的居民企业在海南设有分支机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海南设有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构成在海南实质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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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的,不构成实质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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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的,不构成实质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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