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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和配偶离婚后,可以分割在婚姻期间中的年金吗? 配偶双方离婚时,可以将二人在婚姻期间中的厚生年金保险金的缴纳记录分割为各自的缴纳记录,在将来领取年金时,根据分割后的缴纳记录计算能够领取到的年金额。分割方法有“协议分割(合意分割)”及“3号分割”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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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协议分割和3号分割有什么区别? 协议分割指,在离婚或结束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时,仅限夫妻任意一方是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的情况),并符合所有相关条件时,经夫妻二人或其中任意一方申请,分割厚生年金的保险金(亦包括在参加共济组合时缴纳的保险金)缴纳记录。采用协议分割制度分割的记录,仅限婚姻期间中夫妻二人的保险金缴纳记录。 另一方面,3号分割指,在离婚或结束事实婚姻关系、并符合所有相关条件时,经由身为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的一方配偶申请,将另一方的保险金缴纳记录一分为二成各自的记录。能够采用3号分割制度分割的记录,仅限2008年4月1日后在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期间内的记录。国民年金第3号参保人指,由厚生年金保险参保人或共济组合成员所抚养的、年龄在20以上且不满60岁的配偶。 两类方法的条件亦有区别,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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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时,其中一方可要求家庭裁判所将配偶的厚生年金保险金缴纳记录100%分割给自己吗? 为了保护离婚夫妻中被分割一方的利益,年金保险金的分割比例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无法由任意一方自由决定。根据相关法律,年金保险的分割比例不应超过50%,且分割一方的比例不应超过被分割一方的比例。例如,可按以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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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2007年4月1日后的离婚,还有其他情况可以采用协议分割制度吗? 2007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的离婚及婚姻取消可以采用协议分割制度。婚姻取消指在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经婚姻当事人、当事人亲属、或检察官向家庭裁判所递交申请,使婚姻被取消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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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可以简单讲述一下年金分割的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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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婚姻期间是20年,但在分割年金时只分割了不足20年的保险金缴纳记录,为什么?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可分割的是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中的厚生年金保险金的缴纳记录,即有关离婚或婚姻取消的婚姻期间。但是,如果婚姻期间与下列期间有重叠时段,则可分割年金的期间为,从婚姻期间中除去下列期间后的剩余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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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进行解除事实婚姻后的年金分割时,如何界定婚姻期间? 事实婚姻的婚姻期间为当事人一方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被扶养人,成为第3号参保人的期间。如果是已办理婚姻备案并成立的同性事实婚姻,则离婚后,该婚姻期间为以下期间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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