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专票上注明的税额。
纳税人如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包括网约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地铁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航空公司为旅客的机票费用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等。
需要留意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票行程单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
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姓名、证件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留意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分别列示。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纳税人应仅就客票行程单上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计算抵扣进项税,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如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纳税人如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留意的是,以上第三、四、五项提及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如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以6%税率开具,分类编码简称为*经纪代理服务*或者*旅游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由于其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如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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