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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待续)

中国税务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待续)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实施,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亦同步实施。目前,增值税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经历了“营改增”、税率简并、留抵退税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以下为新增值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  纳税人定义调整

新增值税法更新了关于单位和个人的类型表述:
  1. “行政单位”调整为“行政机关”
  2. “社会团体”调整为“社会组织”
  3. “其他个人“调整为“自然人”

二、  “劳务”等表述变化

  1.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归类到“服务”中,税率保持13%不变。
  2.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表述更为详细,改为”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活服务”。
  3. 将不动产的表述由“财产”改为“资产”。

三、  明确境内消费判断标准

新增值税法对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境内消费)做出了详细规定:
  1.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3.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4. 除以上第2项、第3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3.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明确自然人交易行为的扣缴义务人

  1. 新增值税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五、  明确纳税人类别界定标准

  1. 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仅限“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 除自然人、特定非企业单位外,年销超500万须办一般纳税人登记,自超标当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登记后不可转回。

六、  餐饮等服务的进项税抵扣变动

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转售(如会展公司采购餐饮、餐饮平台采购食材)的进项税额自2026年起将允许抵扣销项税额。

七、  减少视同销售情形

新增值税法规定,仅下列情况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八、  新增一项零税率服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适用零税率跨境销售的服务,新增“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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