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增加50元,调整到2,30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调整到1,844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调整到1,650元/月。此次调整将有效缓解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2,255
2,305
第13-24个月
1,794
1,844
延长领取
1,600
1,650
为更精准、更全面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本市将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多项社会救助标准:
-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5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50元,增加55元。
- 调整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1)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2,0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45元,增加70元。
2)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95元至225之间。
- 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2,075元调整为2145元,增加70元,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充分保障。
- 调整困难家庭学生救助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2,075元调整为2,145元,增加70元。 2)
已满16周岁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救助标准同样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的教育负担。
- 调整低保边缘家庭收入及财产认定标准
1)
收入认定标准: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元,扩大政策覆盖面。 2)
货币财产认定标准: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9,600元(部分特殊家庭放宽至47,520元),边缘家庭标准调整至59,400元(特殊家庭放宽至71,280元)。
- 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仍为每人每月870元,以鼓励困难家庭积极就业。
市医保局发布通知,自2025年7月1日零时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正式进入2025医保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根据最新政策调整,202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由现行63万元提升至65万元,对于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仍按政策规定继续执行80%的报销比例。
同时明确,202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不变,继续沿用202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参保对象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住院(含急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
在职职工
500
1,500
退休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200
7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300
1,200
本次调整涉及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多个民生领域,充分体现了本市对困难群体的关怀。市政府将持续关注民生需求,优化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市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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