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
一、 |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
|
二、 |
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代扣代繳稅款,並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外商投資企業未扣繳稅款的,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外籍個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
|
三、 |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同時廢止。 |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