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為符合此項稅務扣除資格,申索人須為根據《2016年公司法》成立且屬於馬來西亞稅收居民的公司。此外,該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公司向修讀全日制課程的合格學生贊助獎學金;以及
- 獎學金協議是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後但在2030年12月31日或之前與該學生簽署。
根據本細則,合格「學生」定義為符合以下全部四項條件的個人:
- 馬來西亞公民且為馬來西亞居民;
- 修讀全日制課程;
- 自身無經濟能力;以及
- 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每月總收入不超過RM15,000。
贊助必須是針對屬於以下類別的全日制課程:
- 在馬來西亞學術資格鑑定局或技能發展局認可的機構修讀的技術與職業證書級別;
- 在根據《1971年大學與大學學院法》、《1976年瑪拉工藝大學法》或《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法》成立的高等教育機構修讀的文憑或學士學位級別;以及
- 由專業機構認證的專業證書級別。
在符合該基準期內相關贊助協議期限的情況下,因向學生贊助獎學金而產生並已支付的費用允許給予雙重扣除。合格費用包括:
- 相關機構或高等教育機構要求支付且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款項;以及
- 學生在相關機構就讀期間的教育資助及合理生活費用。
根據本細則允許的雙重稅務扣除受制於特定行政合規規則和法定限制:
- 公司須就獎學金協議向高等教育部提交一份報告。該報告必須包含學生的詳細資料、被贊助的課程、就讀機構以及總贊助金額;
- 若申索的總費用超過正常業務運作中所合理預期的金額,內陸稅收局總局長有權斟酌不予允許超出部分;以及
- 學生隨後退還給公司的任何金額,在收到時必須視為該公司在該評稅年度基準期內源自馬來西亞的營業毛收入。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