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的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議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的稅負成本。舉例來說:新加坡母公司獲配台灣子公司股利時,一般沒有協議情況下,台灣子公司需依台灣稅法規定在匯出時做21%稅率扣繳;而新約修訂將此稅率上限調降至10%,降低新加坡商對台投資的整體稅負成本,有助提升台灣投資環境的競爭力。
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的判定門坎,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有助雙邊降低興建基礎建設、能源、科技設施等稅負成本。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坎,未來新加坡商若派員來台提供服務,應注意是否超過服務型PE門坎,需就歸屬該PE的利潤在台灣課稅。
原協議在雙重課稅的消除方面,提供「間接企業稅抵扣」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的「視同抵扣」,是為了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但由於台灣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台灣其他生效租稅協議一致,故修改此條款。但新約針對台商企業長期關注的「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及「間接稅額扣抵」設有落日安排,自新約開始適用起,僅於3個年度內保留相關扣抵機制,亦即2027至2029年度為過渡期間,此3年期間台商申報營所稅時,仍可暫時適用舊制的優惠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過往台商在新加坡若享有當地政府給予的租稅優惠稅率,在將相關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時,仍可適用「視同抵扣」及運用「間接企業稅抵扣」,即台灣國稅局視同該筆稅款已在新加坡繳納17%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允許台灣母公司將子公司在新加坡當地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台抵扣相關營所稅。但新約規定,雙重課稅的消除機制將與台灣其他租稅協議一致,2030年起,台商新加坡子公司匯回股利時,僅能就「實際在新加坡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進行抵扣;然而,新加坡當地實際並無股利扣繳稅,新加坡子公司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時需課徵20%所得稅款,相較舊約將造成整體稅負上升的情況,新加坡作為台商第二營運總部的稅務優勢將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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