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将股利及权利金的上限税率一律修正为10%,取代原协议股利及权利金上限税率达40%及15%规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税率为10%或特定实体取得利息免税,有助于降低双边跨境贸易的税负成本。举例来说:新加坡母公司获配台湾子公司股利时,一般没有协议情况下,台湾子公司需依台湾税法规定在汇出时做21%税率扣缴;而新约修订将此税率上限调降至10%,降低新加坡商对台投资的整体税负成本,有助提升台湾投资环境的竞争力。
新约将工程常设机构的判定门坎,由原先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或在2年内合计连续达6个月」修订为「持续超过9个月」,有助双边降低兴建基础建设、能源、科技设施等税负成本。另增列构成服务常设机构期间为任何12个月持续或合计超过183天门坎,未来新加坡商若派员来台提供服务,应注意是否超过服务型PE门坎,需就归属该PE的利润在台湾课税。
原协议在双重课税的消除方面,提供「间接企业税抵扣」及视同已纳税额扣抵的「视同抵扣」,是为了促进双边经济发展提供较优惠税额扣抵机制,但由于台湾与新加坡皆非开发中国家,扣抵机制宜与台湾其他生效租税协议一致,故修改此条款。但新约针对台商企业长期关注的「视同已纳税额扣抵」及「间接税额扣抵」设有落日安排,自新约开始适用起,仅于3个年度内保留相关扣抵机制,亦即2027至2029年度为过渡期间,此3年期间台商申报营所税时,仍可暂时适用旧制的优惠计算方式。
举例来说,过往台商在新加坡若享有当地政府给予的租税优惠税率,在将相关盈余汇回台湾母公司时,仍可适用「视同抵扣」及运用「间接企业税抵扣」,即台湾国税局视同该笔税款已在新加坡缴纳17%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允许台湾母公司将子公司在新加坡当地缴纳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在台抵扣相关营所税。但新约规定,双重课税的消除机制将与台湾其他租税协议一致,2030年起,台商新加坡子公司汇回股利时,仅能就「实际在新加坡缴纳」的股利扣缴税款进行抵扣;然而,新加坡当地实际并无股利扣缴税,新加坡子公司盈余汇回台湾母公司时需课征20%所得税款,相较旧约将造成整体税负上升的情况,新加坡作为台商第二营运总部的税务优势将会受到影响。
|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