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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新規(待續)

中國稅務
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新規(待續)

202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正式實施,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亦同步實施。目前,增值稅為中國第一大稅種,其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經歷了「營改增」、稅率簡併、留抵退稅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以下為新增值稅法的主要變化:

一、  納稅人定義調整

新增值稅法更新了關於單位和個人的類型表述:
  1. 「行政單位」調整為「行政機關」
  2. 「社會團體」調整為「社會組織」
  3. 「其他個人「調整為「自然人」

二、  「勞務」等表述變化

  1.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歸類到「服務」中,稅率保持13%不變。
  2. 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表述更為詳細,改為」信息技術服務、文化體育服務、鑑證諮詢服務等生活服務」。
  3. 將不動產的表述由「財產」改為「資產」。

三、  明確境內消費判斷標準

新增值稅法對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境內消費)做出了詳細規定:
  1. 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 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3. 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4. 除以上第2項、第3項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是指下列情形:
  1.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除外;
  2.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服務、無形資產與境內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
  3.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  明確自然人交易行為的扣繳義務人

  1. 新增值稅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內不動產,有境內代理人的,由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

五、  明確納稅人類別界定標準

  1. 明確自然人屬於小規模納稅人,且僅限「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於應稅交易範圍的非企業單位」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2. 除自然人、特定非企業單位外,年銷超500萬須辦一般納稅人登記,自超標當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登記後不可轉回。

六、  餐飲等服務的進項稅抵扣變動

2016年發佈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購進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增值稅法規定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着企業用於生產經營或轉售(如會展公司採購餐飲、餐飲平台採購食材)的進項稅額自2026年起將允許抵扣銷項稅額。

七、  減少視同銷售情形

新增值稅法規定,僅下列情況視同應稅交易繳納增值稅:
  1.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3. 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八、  新增一項零稅率服務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適用零稅率跨境銷售的服務,新增「對外修理修配服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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