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若僱傭外省、外籍人員,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也應當計入在職職工人人數。季節性用工應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一般應於次年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上年殘保金。具體時限以各地稅局規定為準。
用人單位可就近選擇辦稅服務廳或登錄電子稅務局完成線上申報繳費。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徵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本市規定就業比例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為非整數。例如:用人單位 9月份僱傭1名殘疾職工,合同約定勞動關係從10月1日開始,計算人數時按照1*3/12=0.25人計算,也可按照前9個月為0人、後3個月為1人取算數平均值。在職職工人數計算同理。
-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職工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後,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複計算。
- 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根據相關規定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因此不應計入在職職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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