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若雇佣外省、外籍人员,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也应当计入在职职工人人数。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一般应于次年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上年残保金。具体时限以各地税局规定为准。
用人单位可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线上申报缴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为非整数。例如:用人单位 9月份雇佣1名残疾职工,合同约定劳动关系从10月1日开始,计算人数时按照1*3/12=0.25人计算,也可按照前9个月为0人、后3个月为1人取算数平均值。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同理。
-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职工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根据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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