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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網紅的收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台灣個人網紅的收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網紅是個新興的職業,對於如何課稅,在台灣一直還沒有很明確的定調。但近日,台灣的財政部門發佈了「個人經常性於網絡發表創作或分享信息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先從營業稅(VAT)先開始輔導,下一階段就是網紅的所得稅了。

根據新規定,在台灣的網紅,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1. 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在台灣設有辦公室、或居住在台灣、或使用台灣的手機門號(+886)、或透過賬單地址、銀行賬戶、IP 位址、SIM 卡等資訊可判斷為台灣境內自然人。
  2. 具備營業牌號:例如在台灣己成立獨資、行號、工作室或公司。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例:有僱用員工。
  4. 透過網絡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征點(現行貨物新台幣10萬元、勞務新台幣5萬元)。

收入的種類比方有:
  1. Donate來的收入
  2. 平台(Youtube,IG等等)的廣告分潤收入
  3. 接業配的收入

舉例說明,Vivian是一位居住在台灣的台灣人,經營一個美妝YT分享她的化妝心得及技巧,偶爾也有一些業配。她從YT取得分潤收入新台幣65元,其中來自台灣付費觀看以及免付費觀看的部分佔80%(即新台幣52元),因Vivian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台灣,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若是Vivian符合小規模的定義(注1),則依稅率1%課徵);至於來自於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的佔比20%(即新台幣13元),則因Vivian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Vivian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即實質上就沒有營業稅的負擔了)。

注1:小規模,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新台幣200,000 元,按查定課徵 營業稅之營業人。

考慮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台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至2026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繫於2026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可免依台灣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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