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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想同時進行協議分割和3號分割時,需要提交2份申請書嗎? 如離婚夫妻中的曾是第3號參保人的一方希望同時進行協議分割及3號分割,僅提供協議分割變更申請用的標準報酬變更申請書即可。3號分割變更的結果通常將通過《標準報酬變更通知書(關於第3號參保人期間的年金分割的通知)》通知申請人,如果經3號分割變更後的標準報酬繼續經協議分割變更後,則最終的年金分割結果將通過《標準報酬變更通知書(離婚時年金分割的通知)》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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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果參與協議分割的期間中包含參與3號分割的期間,在進行信息提供申請時,應如何表示年金分割的範圍呢? 如果參與協議分割的期間中包含參與3號分割的期間,且可採用3號分割的一方提交了信息提供申請,則假定已進行3號分割變更,並將該期間的厚生年金保險的標準報酬一分為二,分別分割修改。修改後的標準報酬將作為基礎,計算和顯示年金分割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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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離婚夫妻二人中年金被分割一方如果死亡,另一方還能申請3號分割變更嗎? 另一方可以在被分割一方死亡後1個月內申請3號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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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如果與同一人士離婚後復婚再離婚,可以一次性申請3號分割變更2段婚姻期間的年金嗎? 針對每段婚姻,應提交1次3號分割變更申請。因此,即使與同一人士存在多次婚姻期間,原則上仍應在每次離婚後2年內針對相關婚姻期間提交3號分割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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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離婚夫妻二人都有3號分割對象期間,任意一方提交3號分割變更申請時,會視為另一方也申請了3號分割變更嗎? 如果僅有一方提交3號分割變更申請,則僅會進行提交申請一方的3號分割,並不會視為另一方也申請3號分割變更。但是,如果任意一方提交了協議分割變更申請,且協議分割對象期間中包括了另一方的3號分割變更對象期間,則將視為已對該期間提出了第3號分割改定申請,並進行分割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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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夫妻中被分割一方失蹤後,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請3號分割變更?有申請期限嗎? 另一方可以申請3號分割。值得注意的是,3號分割變更申請的提交期限原則上是離婚日的次日起2年內,如果出現被分割一方失蹤的情況,則3號分割變更申請的提交期限延長至失蹤起3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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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如果夫妻二人從未提交離婚備案,但事實上已經離婚,如何界定3號分割變更的申請期限? 以夫妻二人從未提交離婚備案,但事實上已經離婚為由提出3號分割變更申請的,由於需要認定確實存在此事實,因此不設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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