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低價值商品稅
馬來西亞已推出低價值商品稅,以確保本地貨物與通過網絡購買的進口貨物在稅收上的公平性。該稅制旨在為本地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並在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格局中加強政府的財政收入。
本文將概述低價值商品稅制框架,包括其立法基礎、適用範圍、稅率,以及企業的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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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與進口關稅的關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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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低價值商品稅以《2022年銷售稅(修正)法案》(以下簡稱「該法案」)為法律基礎,並由《2018年銷售稅法》所規範,同時由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負責執行。
為進一步明確實施細節,政府頒佈了三項子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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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銷售稅(低價值商品)條例》 [P.U.(A) 408/2022] — 規定了低價值商品稅的具體合規及行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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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銷售稅(低價值商品的界定)命令》 [P.U.(A) 403/2023] — 界定了低價值商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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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銷售稅(低價值商品的稅率)命令》 [P.U.(A) 404/2023] — 規定了適用的低價值商品稅稅率。
此外,官方於 2024年8月1日 發佈了《低價值商品銷售稅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實施細節進行整合,進一步明確了生效日期、適用範圍及合規義務。儘管相關立法框架自 2023年1月1日 起生效,但低價值商品稅的實際徵收是從 2024年1月1日 開始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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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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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關稅與最低門檻便利措施的關係
進口至馬來西亞的貨物,依據其在《2022年關稅令》、《2022年消費稅令》以及《2022年銷售稅(稅率)令》所列明的協調製度編碼(HS Code),需繳納進口關稅、消費稅及進口銷售稅。
馬來西亞同時提供最低門檻便利措施,凡通過航空快遞服務(包括郵政服務)進口,且單票貨物的到岸價格(成本、保險及運費)不超過500馬幣,可豁免繳納進口關稅及進口銷售稅。該項豁免是依據《2017年關稅(豁免)令》及《2018年銷售稅(免稅人)令》所授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低價值商品稅獨立於最低門檻便利措施運作。即使貨物因符合最低門檻標準而獲豁免進口關稅及進口銷售稅,在馬來西亞消費者購買時,仍需在銷售環節繳納 10% 的低價值商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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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值商品稅的適用範圍
根據《2023年銷售稅(低價值商品的界定)命令》 [P.U.(A) 403/2023],低價值商品稅適用於所有通過網絡銷售並進口至馬來西亞,且單件價值不超過500馬幣的有形商品。
但以下商品被特別排除在外,因為它們仍須繳納關稅及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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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煙及煙草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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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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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斗(包括煙鬥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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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電子霧化設備及相關液體或凝膠(無論是否含有尼古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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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適用範圍確保了對低價值進口商品的一致處理,不論其入境方式是陸路、海運或空運,同時保障了現有的消費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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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根據《2023年銷售稅(低價值商品的稅率)命令》 [P.U.(A) 404/2023],低價值商品稅以固定 10% 的稅率徵收,按商品的銷售價值計算,不包括運費、保險費、關稅或其他費用。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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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售價200馬幣的商品,若另加10馬幣運費,其應繳低價值商品稅為20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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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值商品稅按每單位商品的銷售價值徵收。例如,手錶單價為500馬幣,若購買多件,則每件手錶各需繳納50馬幣低價值商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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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折扣商品,折後價為計稅依據。例如,一雙原價400馬幣的運動鞋,若折扣50馬幣,折後價350馬幣,應繳納的低價值商品稅為35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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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券不視為折扣,低價值商品稅將按實際銷售價值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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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徵稅方式確保了賣方與消費者在確定最終應付款項時的清晰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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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與合規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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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要求
任何「賣方」— 無論位於馬來西亞境內或境外,只要通過在線平台銷售低價值貨物,或經營用於低價值貨物買賣的線上市場 — 若其12 個月內的銷售總額超過500,000馬幣,均須註冊成為註冊賣方。
判定是否達到註冊門檻,可採用以下兩種方式:歷史法(過去 12 個月銷售額)或未來法(預計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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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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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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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關稅局局長註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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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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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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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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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意一個月結束時,如該月與之前連續11個月的低價值商品銷售總額超過500,000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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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門檻月份後的 1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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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關稅局局長註冊後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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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 2025 年 2 月 18 日,賣方在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1 月 的銷售總額超過500,000馬幣,則必須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
前通知關稅局局長並註冊為註冊賣方。註冊生效日期為 202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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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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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意一個月結束時,如該月與之後連續11個月的預計低價值商品稅銷售總額將超過500,000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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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門檻月份後的 1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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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關稅局局長註冊後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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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在 2025 年 4 月 12 日
預測,從 2025 年 4 月至 2026 年 3 月 的銷售額將超過500,000馬幣,則必須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 前通知關稅局局長並註冊為註冊賣方。註冊生效日期為 202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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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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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流程
註冊須通過MyLVG系統在線完成,並使用LVG-01表格提交申請。賣方自2023年1月1日起即可申請註冊。
一旦申請獲批,註冊的生效日期將為賣方達到註冊義務所屬月份之後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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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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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賣方的義務
註冊賣方須遵守以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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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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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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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與收取低價值商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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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賣方必須在銷售環節按10%稅率向消費者徵收並收取低價值商品銷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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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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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賣方必須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載有規定項目的文件,明確顯示交易的應付總額(不含銷售稅)、銷售稅稅率及應繳銷售稅金額,並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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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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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賣方必須通過MyLVG系統使用LVG-02表格提交申報,最遲不得晚於每個應稅期結束後次月的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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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銷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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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賣方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RMCD申報並繳納應付的銷售稅(繳納期限與提交申報表的截止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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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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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賣方必須保存完整且真實的記錄(馬來語或英語),保存期限不少於7年,並確保在當局要求時能夠隨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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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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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與減免
根據該法令第26(8)條的規定,若銷售稅在應付最後期限後仍未繳清,將被徵收 10% – 40% 的罰款。
罰款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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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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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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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款截止日期後的第1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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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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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款截止日期後的第31至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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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15%
(10% + 1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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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款截止日期後的第61至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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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15%
(10% + 15% +
15%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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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註冊賣方在銷售低值商品過程中,就應繳銷售稅金額發生錯誤,可根據該法令第39條向關稅局局長申請退稅,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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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報表中多繳稅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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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繳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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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法令第41(3)條規定有權獲得退稅(例如銷售稅減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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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規定
指南明確指出,在2024年1月1日之前購買的低價值商品不徵收低價值商品稅,即使該商品在該日期之後才交付。此項過渡性規定確保稅收不具追溯力,同時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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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低值商品銷售稅制度,體現了馬來西亞為應對跨境電子商務增長、使其稅收框架現代化所作出的努力。通過在銷售環節對低值商品徵稅,政府確保了本地與海外賣家之間的公平對待,同時維持可持續的稅收基礎。
對於已註冊賣方而言,合規要求包括及時註冊、正確開具發票以及準確申報報表。隨着指南的發佈,企業如今能夠更清晰地理解其義務,並降低合規風險。
如需更多資訊,請瀏覽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關於低值商品銷售稅的官方網站:
https://mylvg.customs.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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