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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南企業所得稅優惠關於實質性運營的判定標準

海南企業所得稅優惠關於實質性運營的判定標準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延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享受海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實質性運營判定標準將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並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規定。

根據該公告,海南企業實質性運營的主要判定標準如下:

  1. 如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海南」)註冊登記,且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均在海南,則構成在海南實質性運營。如企業僅在海南註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任一項不在海南的,則不構成在海南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海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中,
    (1)
    「生產經營在海南」,是指企業在海南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海南,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海南,並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
    (2)
    「人員在海南」,是指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海南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海南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在海南均居住累計滿183天。
    (3)
    「賬務在海南」,是指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海南,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海南。
    (4)
    「財產在海南」,是指企業擁有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實際使用的財產在海南,且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2. 註冊在海南的企業對其在海南之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構成在海南實質性運營。

  3. 註冊在海南之外的居民企業在海南設有分支機構,或者非居民企業在海南設有機構、場所的,該分支機構或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並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構成在海南實質性運營。

  4. 企業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內地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的,不構成實質性運營。

  5. 企業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繫或者聯繫後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的,不構成實質性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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