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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課稅年度納閩盈利申報新規

2025課稅年度納閩盈利申報新規

自2025課稅年度起,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對納閩稅務申報架構實施重大改革,引入自我評稅制度。此項變革通過《2024年納閩商業活動稅(修正)(第2號)法案》[法案A1741]頒佈,使《1990年納閩商業活動稅法》(簡稱「LBATA」)與已在《1967年所得稅法》(簡稱「ITA」)及《1967年石油(所得稅)法》下實施的自我評稅制度保持一致。

  1. 舊制與新制申報要求之比較

    為更好地理解自我評稅制度所帶來的變動,有必要對比新制度與既有申報要求的差異。以下表格簡要呈現兩者的主要比較:

    項目

    2025課稅年度之前

    2025課稅年度起

    評稅制度

    官方評稅制度

    自我評稅制度

    課稅基期

    前一年度基期

    本年度基期

    申報表格

    表格 LE1LE4/LE5

    統一合併為表格 LE1

    提交方式

    手工或郵寄提交

    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交(e-Filing

    法定聲明

    須通過表格 LE4/LE5 提交

    不再需要

    申報截止日期

    次年331

    會計期結束後七(7)個月內

    寬限期

    不適用

    e-Filing 申報及繳納餘額稅款(如有)可享一(1)個月寬限期

    發出評稅通知

    由總稅務局長在申報後發出

    申報即視為評稅成立

    經審計賬目要求

    無需提交

    必須提交

    逾期申報罰款

    根據第23A條徵收

    根據第23A條徵收,另加10%逾期付款罰款(如有)


  2. 從官方評稅制度過渡至自我評稅制度

    過去,納閩實體是依循官方評稅制度運作。根據該制度,實體需依據上一財務年度的結果提交申報表,由內陸稅收局發出評稅通知,以確定應繳稅額。在此模式下,只有當內陸稅收局總監發出正式評稅通知後,稅款才最終確定。

    相比之下,自2025課稅年度起,自我評稅制度引入「本年度基期」作為課稅基礎。實體須提交反映當年財務表現的申報表,此現代化的模式旨在簡化申報流程並提升時效性。

    作為2025課稅年度的過渡安排,納閩實體需提交兩份申報:
    (1)針對 2024 年度結束的財務期,依照「前一年度基期」及官方評稅程序提交;
    (2)針對 2025 年度結束的財務期,依照自我評稅制度下的「本年度基期」提交。

    此「雙重申報」要求確保在新舊制度銜接期間,實體能夠持續符合稅務合規義務。

  3. 自我評稅制度下的申報義務

    自2025課稅年度起,凡根據《納閩商業活動稅法》(LBATA)界定為從事商業活動的納閩實體,均須通過 MyTax 門戶以電子方式提交表格 LE1。該表格整合併取代原有的 LE4 與 LE5 表格,且必須附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申報截止日期為會計期結束後七(7)個月,另提供一(1)個月的 e-Filing 寬限期。表格 LE1 一經提交,即依法視為最終評稅,除非內陸稅收局發現存在差異。

    實體須確保申報由獲授權人員進行,包括董事、機構管理員或代表納閩實體的持牌稅務代理。最終的申報責任由《LBATA》第16條所界定之相關責任人承擔。若申報存在錯誤或遺漏,可能會依據第23A條被課以罰款,並在適用情況下根據第11條加征 10% 的逾期付款罰款。

  4. 第22EB條項下的支持性文件

    根據修訂後的《納閩商業活動稅法》(LBATA),另一項重要要求是提交第22EB條所規定的支持性文件。該等文件必須在表格 LE1 申報截止日期後三十(30)天內,通過馬來西亞國際稅務申報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

    儘管內陸稅收局將另行發佈具體指南,納閩實體應提前準備以下文件: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詳細的收入與支出明細表。

    未能遵循此要求,可能導致加大審查力度及面臨相關罰款。

  5. 休眠實體的申報要求

    即使未有任何商業活動,處於非營運狀態的納閩實體亦須提交表格 e-LE1。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視為非營運實體:
    • 尚未開始營運;
    • 已停止營運;或
    • 在發生 50% 或以上股權變動前的財務年度內無重大交易。換言之,除符合法定最低合規要求的必要支出外,納閩實體的賬目中不應有任何記賬事項。最低必要支出包括:
      * 向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LFSA)提交實體年度申報的費用;
      * 提交年度申報的公司秘書費用;
      * 稅務申報費用;
      * 審計費用;
      * 會計費用。

    此類實體仍須在 e-LE1 表格中填報以下強制性項目:
    • 會計期間及課稅基期;
    • 於 LFSA 註冊的相關業務代碼;
    • 淨利潤申報為「0」(如適用)。

    然而,若實體擁有被動收入,例如租金或利息,則不屬於非營運實體,必須遵循完整的申報義務。

  6. 繳稅期限與罰款寬限

    根據《所得稅法》(ITA)第6(2)、6(3)或6(4)條項下的評稅,或依據第101(2)條作出的修訂評稅,納稅人須在評稅日期起三十(30)日內完成繳稅。同時,另給予七天的寬限期。

    若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繳付,欠繳稅款可能會被加征 10% 的罰款。若持續未繳納,稅務機關可進一步施加額外附加費。

  7. 結論

    自我評稅制度的引入,標誌着納閩稅務合規框架的一項重大演進,體現了馬來西亞提升效率並與國際稅務實踐接軌的承諾。在新制度下,納閩實體須全面承擔其稅務責任,包括按時提交申報表、妥善保存記錄以及嚴格遵守截止期限。

    鑑於過渡過程的複雜性及納稅人責任的加重,強烈建議相關實體尋求專業稅務諮詢,以確保在新制度下全面合規。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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