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適用範圍涵蓋除自然人以外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自動納入《辦法》管理,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願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包括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等。
* 為保持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連續性,納稅人繳費人參與評價後,在存續期內自動納入《辦法》管理。
納稅繳費信用信息採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經營主體納稅繳費信用信息的記載和整理,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 信用基本信息
包括經營主體的基礎信息和納稅繳費信用歷史記錄。
- 稅務內部信息
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費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經營主體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經營主體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 外部信息
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考信息包括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經營主體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採取年度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其周期為一個公曆年度。
- 年度評價指標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採取扣分方式。經營主體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齊全的,從93分起評,不齊全的,從90分起評。
- 直接判級
直接判級適用於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或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營主體。
納稅繳費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A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M級為新設立經營主體或者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但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C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不能評為A級:
(1)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
(2)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為D級;
(3)非正常原因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應納稅額為0;
(4)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直接判為D級:
(1) 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留抵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
(2) 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等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
(3)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4) 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足額繳納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5)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
(6)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7)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
(8)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
(9) 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
(10)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之後註冊登記、負責經營;
(11)由D級經營主體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評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負責經營;
(12)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13)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 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繳費信用評價:
(1)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經營主體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繳費義務;
(2)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費款;
(3)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經營主體不予行政處罰;
(4)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情形。
稅務機關原則上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生效時間以實際發佈日期為準),並為經營主體提供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信息的自我查詢服務。
- 信用複評
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填寫《納稅繳費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複評(核):
(1) 在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前,對評價指標扣分或者判級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申請覆核,主管稅務機關在評價結果確定前完成覆核;
(2) 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次年年度評價前申請複評,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評;
(3) 因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未參加年度評價的,可在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滿12個月後申請複評,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並於受理申請的次月完成複評。
- 信用修復
經營主體發生納稅繳費失信行為,符合相應納稅繳費信用修復條件的,可按以下方式進行修復:
(1)失信行為已記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經營主體可在次年年度評價前填寫《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信用修復,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失信行為糾正情況重新評價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
(2)失信行為尚未記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經營主體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根據失信行為糾正情況統一更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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