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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中国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纳税缴费评价规则、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6月3日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了税费信用同评。《办法》相关内容简介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 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二、  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1. 信用基本信息

    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2. 税务内部信息

    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3. 外部信息

    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三、  评价方式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其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1. 年度评价指标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2. 直接判级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四、  信用级别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
    (2)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
    (3)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1)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2)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3)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4)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5)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
    (6)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7)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
    (8)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
    (9) 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
    (10)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
    (11)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
    (12)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3)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3.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
    (3)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
    (4)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五、  评价结果发布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六、  信用复评及修复

  1. 信用复评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1) 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2)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3) 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2. 信用修复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1)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2)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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