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煙類輸入業牌照申請程序
根據台灣《煙酒管理法》之定義,在台灣煙的定義指全部或部分以煙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如擬於台灣進口上述煙類,都需要向台灣財政部門申請煙類輸入業牌照。
台灣財政部門是煙類輸入業牌照簽發及監管機構。
一般而言,如果按要求提交所有必須之文件及所提供之數據正確無誤,則台灣財政部門會於4-6個星期之內簽發牌照。
台灣煙類輸入業牌照不需要每年更新,但需要每年繳納政府規費以維持牌照。取得許可執照後,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繳納次年許可費。請注意,煙類進口業者申請人或負責人不應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如公司負責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破產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屆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會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 需要煙類輸入業牌照之業務
根據台灣《煙酒管理法》之定義,在台灣煙的定義指全部或部分以煙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任何公司如擬於台灣提供上述煙類進口的業務,都需要向台灣財政部門申請上述牌照。
二、 申請煙類輸入業牌照之條件
於向台灣財政部門提交煙類輸入業牌照申請之前,申請人應滿足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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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
擬於台灣經營煙類進口之人士需要先行於台灣辦理公司註冊手續。關於註冊台灣公司的詳細程序及費用,請參閱本所編制之「台灣公司註冊程序及費用」。外國公司也可以於台灣登記分公司以經營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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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負責人資格要求
申請台灣煙類輸入業牌照之公司及負責人,不可有下列各情形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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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士或破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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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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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或曾違反台灣《煙酒管理法》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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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制或輸入私煙、私酒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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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煙、私酒或劣煙、劣酒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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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制或輸入劣煙、劣酒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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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制或輸入劣煙、劣酒,並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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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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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財政部門撤銷或廢止其煙酒進口設立許可未滿3年之業者。不適用於因結束煙酒業務及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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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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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負責人曾任煙酒進口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台灣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未滿3年。不適用於結束煙酒業務及連續二年未經營煙酒進口業務而廢止其設立許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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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煙類輸入業牌照申請程序
以下所述台灣煙類輸入業牌照申請程序,以客戶委託啓源代為辦理牌照申請事宜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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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確認委託啓源代辦牌照申請事宜,同時把申請牌照所需材料電郵給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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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源編制申請牌照所需文件,然後安排客戶簽署牌照申請文件(啓源會把編制妥當之申請文件電郵給客戶,客戶簽署後寄回給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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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簽署文件後,啓源向台灣財政部門申請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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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公司註冊核准後,啓源向台灣財政部門申請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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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源安排支付牌照費及領取牌照。
四、 申請牌照所需材料
向台灣財政部門申請煙類輸入業牌照時,申請人需要準備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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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當填寫及簽署申請表格及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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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代表人護照或台灣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五、 申請牌照所需之時間
申請台灣煙類輸入業牌照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申請籌設許可,待公司註冊完後再申請核發許可證。一般情況下,如果已經按要求提供申請所需的各項文件及資料,則申請可以最快於4至6個星期之內得到批准。
六、 更新牌照
台灣煙類輸入業牌照不需要每年更新,但需要每年繳納政府規費以維持牌照。取得許可執照後,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繳納次年許可費。請注意,煙類進口業者申請人或負責人不應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如公司負責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破產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屆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會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