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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 |
第15C條股份 |
外國資本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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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 |
註冊於馬來西亞境外的受控公司(又稱相關公司)股份,該相關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或另一家受控公司股份,或兩者兼有。該位於馬來西亞不動產或股份的規定價值不少於總有形資產價值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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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來西亞境外轉入馬來西亞的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其任何權利或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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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情景A — 外資受控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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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情景B — 外資受控公司擁有位於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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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資產類型 |
條件 |
資本利得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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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公司的非上市股份或第15C條股份 |
於2024年1月1日之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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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對淨收益徵收10%;或 (ii) 按總銷售價格徵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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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4年1月1日或之後取得 |
對淨收益徵收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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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資本資產 (匯入馬來西亞) |
不適用 |
按應納稅人的現行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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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取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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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面協議 |
協議雙方簽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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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書面協議 |
以下兩者中較早的日期: (i) 所有權轉移之日;或 (ii) 收到全部對價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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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政府或州政府批准(有條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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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獲准之日,或滿足所有條件的最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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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豁免類型 |
法律依據 |
主要條件 |
豁免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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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資本利得稅實施前的過渡期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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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410/2023 & P.U.(A)57/2024 |
過渡期內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股份及第15C條股份。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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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集團內部重組豁免 |
P.U.(A) 289/2024 |
至少75%為股份,其餘為現金支付; 為提升運營效率而進行重組; 處置日起三年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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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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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首次公開募股豁免 |
P.U.(A) 29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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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並申請IPO; 須在2028年前申請並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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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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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境外來源資本利得豁免 |
P.U.(A)75/2024 |
處置境外資本資產並匯入馬來西亞; 符合實質性要求(足夠員工及運營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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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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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單位信託豁免 |
P.U.(A)24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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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不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處置非上市股份或第15C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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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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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本利得稅實施前的過渡期豁免(2024年1月至2月) 在資本利得稅全面生效前的過渡期內,實施了若干豁免:
上述豁免適用於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或第15C條股份的情況。 若該收益根據該法令第4(a)條作為營業收入徵稅,則上述豁免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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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團內部重組豁免 《所得稅(公司重組計劃)(豁免)令 2024》[P.U.(A) 289/2024] 在集團重組計劃下,將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處置給一家馬來西亞居民收購公司的交易可享受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收購公司後續處置: 若收購公司隨後處置通過該豁免取得的股份,則在計算資本利得稅時,其取得成本或對價金額視為:
此舉確保在股份於集團內或集團外再次轉讓時,資本利得稅計算的連續性與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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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次公開募股(簡稱「IPO」)豁免 《所得稅(首次公開募股)(豁免)令 2024》[P.U.(A) 290/2024] 應納稅人因與IPO相關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潤,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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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外來源資本利得豁免 《所得稅(豁免)(第3號)令 2024》[P.U.(A)75/2024] 自境外處置資本資產(不包括知識產權〔「IPR」〕)並匯入馬來西亞的收益,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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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單位信託豁免 《所得稅(單位信託)(豁免)令 2024》[P.U.(A)249/2024] 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在處置馬來西亞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該法令第15C條股份時,可享資本利得稅豁免,前提是:
此豁免僅適用於馬來西亞居民單位信託,不適用於以下實體:
豁免不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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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項資本資產須單獨計算 根據馬來西亞資本利得稅制度,在一個課稅年度的基期內處置資本資產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潤,必須以每筆交易為單位單獨計算。每一次處置均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收入來源。 這意味着,應納稅人必須為每一筆處置準備獨立的資本利得稅計算,無論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是否發生多筆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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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本利得稅的申報與合規要求 馬來西亞的資本利得稅框架對處置應課稅資本資產的納稅人(尤其是馬來西亞公司非上市股份及第15C條股份)設有明確的合規義務。理解這些義務對於確保及時、準確申報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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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類型 |
定罪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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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表 |
罰款200馬幣至20,000馬幣; 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 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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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2)年或以上未提交資本利得稅申報表 |
罰款1,000馬幣至20,000馬幣; 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 兩者兼施; 並加 征相當於應繳稅款三(3)倍的特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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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不正確的申報表 |
罰款1,000馬幣至10,000馬幣; 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 兩者兼施; 並加 征相當於少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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