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上一個日曆年在新加坡對其業務進行控制和管理,則該公司被視為特定課稅年度(YA)的新加坡稅務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4年全年在新加坡對其業務進行控制和管理,則該公司在2025年納稅年度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當一家公司的業務控制和管理不在新加坡行使時,該公司就是非居民。
「控制和管理」被定義為對戰略事項的決策,例如與公司政策和戰略有關的決策。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權在哪裏行使是一個事實問題。
通常,做出戰略決策的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地點決定了控制和管理的行使地點。在某些情況下,在新加坡舉行董事會會議可能還不夠,新加坡國內稅務局將考慮公司提供的所有事實,以確定業務的控制和管理是否確實在新加坡行使。
稅務局考慮的因素如下:
- 是否在新加坡舉行董事會會議。
- 在新加坡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是否做出了任何戰略決策。
- 董事是否居住在新加坡境內或境外。
- 新加坡當地董事是否做出任何戰略決策。以及
- 是否在新加坡有核心員工。
公司的註冊地不一定表示公司的稅務居住地。如果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涉及使用虛擬會議技術的董事會會議通常將被視為在新加坡做出戰略決策:
- 會議期間,至少50%的董事(有權做出戰略決策)在新加坡;或
- 董事會主席(如果公司有這樣的任命)在會議期間親自在新加坡。
擁有純粹被動收入來源或僅接受外國來源收入的外資投資控股公司通常不被視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因為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國公司/股東的指示行事。
但是,如果這些公司能夠證明:
- 公司業務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進行。以及
- 該公司有充分的理由在新加坡設立辦公室。
這包括證明有關戰略事項的決定是在新加坡做出的(例如,向新加坡稅務局證明其董事會會議是在新加坡舉行的)。公司還必須:
- 在新加坡擁有關聯公司,這些公司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或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活動。
- 從新加坡的相關公司獲得支持或行政服務。
- 在新加坡至少有一名董事擔任行政職務,且不是提名董事。或
- 在新加坡至少有一名核心員工(如行政總裁、首席財務官、首席運營官等)。
對於2025日曆年及以後的稅務居民證申請,除了證明戰略事項的決定是在新加坡做出的外,公司還必須:
- 至少有一名董事在新加坡擔任行政職務,且不是提名董事。
- 在新加坡至少有一名核心員工(如行政總裁、首席財務官、首席運營官)。或
- 由總部位於新加坡的關聯公司管理(例如,關聯公司做出與外資投資控股公司運營有關的決定或審查公司的投資業績)。
非新加坡註冊公司沒有資格獲得稅務居民證,因為這些公司不在新加坡控制或管理。這也適用於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因為它們由其海外母公司控制和管理。
出於稅收目的,根據《2018年可變資本公司法》成立的VCC被視為一家公司。
要獲得稅務居民證,VCC必須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VCC子基金的稅務居住地由VCC的總括級別決定。為了獲得其子基金的稅務居民證,VCC而非子基金必須申請稅務居民證。稅務居民證將顯示VCC和子基金的詳細信息(稅務參考號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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