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如果一家公司在上一个日历年在新加坡对其业务进行控制和管理,则该公司被视为特定课税年度(YA)的新加坡税务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4年全年在新加坡对其业务进行控制和管理,则该公司在2025年纳税年度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当一家公司的业务控制和管理不在新加坡行使时,该公司就是非居民。
“控制和管理”被定义为对战略事项的决策,例如与公司政策和战略有关的决策。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权在哪里行使是一个事实问题。
通常,做出战略决策的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地点决定了控制和管理的行使地点。在某些情况下,在新加坡举行董事会会议可能还不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将考虑公司提供的所有事实,以确定业务的控制和管理是否确实在新加坡行使。
税务局考虑的因素如下:
- 是否在新加坡举行董事会会议。
- 在新加坡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是否做出了任何战略决策。
- 董事是否居住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
- 新加坡当地董事是否做出任何战略决策。以及
- 是否在新加坡有核心员工。
公司的注册地不一定表示公司的税务居住地。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涉及使用虚拟会议技术的董事会会议通常将被视为在新加坡做出战略决策:
- 会议期间,至少50%的董事(有权做出战略决策)在新加坡;或
- 董事会主席(如果公司有这样的任命)在会议期间亲自在新加坡。
拥有纯粹被动收入来源或仅接受外国来源收入的外资投资控股公司通常不被视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国公司/股东的指示行事。
但是,如果这些公司能够证明:
- 公司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以及
- 该公司有充分的理由在新加坡设立办公室。
这包括证明有关战略事项的决定是在新加坡做出的(例如,向新加坡税务局证明其董事会会议是在新加坡举行的)。公司还必须:
- 在新加坡拥有关联公司,这些公司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或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
- 从新加坡的相关公司获得支持或行政服务。
- 在新加坡至少有一名董事担任行政职务,且不是提名董事。或
- 在新加坡至少有一名核心员工(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等)。
对于2025日历年及以后的税务居民证申请,除了证明战略事项的决定是在新加坡做出的外,公司还必须:
- 至少有一名董事在新加坡担任行政职务,且不是提名董事。
- 在新加坡至少有一名核心员工(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或
- 由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关联公司管理(例如,关联公司做出与外资投资控股公司运营有关的决定或审查公司的投资业绩)。
非新加坡注册公司没有资格获得税务居民证,因为这些公司不在新加坡控制或管理。这也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因为它们由其海外母公司控制和管理。
出于税收目的,根据《2018年可变资本公司法》成立的VCC被视为一家公司。
要获得税务居民证,VCC必须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VCC子基金的税务居住地由VCC的总括级别决定。为了获得其子基金的税务居民证,VCC而非子基金必须申请税务居民证。税务居民证将显示VCC和子基金的详细信息(税务参考号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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