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傷保險 – 工傷判斷
日本勞動者領取工傷保險補助的前提是,勞動者受到的傷害屬於《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中規定的「工傷」範疇。「工傷」並非僅是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如勞動者或其僱主在判斷傷害屬於工傷之前,就武斷申請工傷保險補助,不僅可能因不滿足法律定義而無法享受補助,亦可能錯過其它適用社會保險補助或補償金的申請期限,造成進一步的損失。因此,工傷判斷尤為重要。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簡要介紹日本工傷保險的工傷判斷依據,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
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工傷的分類
日本的工傷保險(日文「労災保険」)是向在業務、通勤中遭受傷害的勞動者(保險對象)提供經濟補助的日本社會保險制度之一。因此,工傷可粗略分為「業務傷害」及「通勤傷害」(日文「業務災害」及「通勤災害」)。
二、 業務傷害
「業務傷害」指,勞動者因業務原因遭受的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在勞動者受僱於適用於工傷保險的事業所,在僱主的安排及管理下,因業務導致傷害時,適用業務傷害的保險補助。在日本,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與業務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稱為「業務上」,業務傷害的適用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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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的負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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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的安排及管理下從事業務時
勞動者在僱主規定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內、在事業場所設施內從事業務時,因受傷勞動者的業務行為及事業場所設施設備的管理狀況等原因導致的負傷,如無特殊情況,則視為業務傷害。但是,以下情況不視為業務傷害:
(i) 勞動者在工作中進行私人行為或脫離業務範圍的隨意行為導致的負傷;
(ii) 勞動者蓄意製造的負傷;
(iii) 勞動者因個人恩怨受到來自第三方的施暴;
(iv) 因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導致的負傷(事業場的位置佈局、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極易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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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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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的安排及管理下未從事業務時
在事業場所設施內的勞動者,於午休等休息期間及工作前後的時間內,因沒有實際從事業務,所以上述時間段內由勞動者私人行為導致的負傷,不視為業務傷害;由事業所設施設備或管理情況等原因造成的負傷,視為業務傷害。
在事業場所設施內大小便、飲水等生理行為雖然「沒有實際從事業務」,但作為僱主管理下的業務伴生行為,在生理行為中發生的傷害亦視為業務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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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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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的安排下,但未在管理下從事業務時
勞動者聽從僱主安排,出差或因公司業務外出,在事業場所設施外從事業務而不受僱主管理時,除非採取積極的私人行為,否則該情況下發生的傷害一般視為業務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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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的疾病
如業務與疾病之間存在充分因果關係,則患病的勞動者成為工傷保險的補助對象,該情況被稱為「業務上的疾病」。「業務上的疾病」並非指勞動者在僱主安排管理下發生的疾病,而是在僱主安排管理下受有害因子影響而發生的疾病,一般而言,需要滿足以下3項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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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存在有害因子,有害因子指有害的物理因子、化學物質、超出身體負擔的工作量、病原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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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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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發生的疾病與有害因子有關,且應確認導致疾病發生的有害因子的數量、以及接觸有害因子或暴露在有害因子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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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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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學層面,發病過程及病狀被認為是妥當的,至少應證明勞動者的疾病是接觸有害因子後、或暴露在有害因子中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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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的業務上的疾病均在勞動者接觸有害因子後短時間內發生,而可能存在長時間的潛伏期。因此,舉例說明,某位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出現腦溢血症狀,如該症狀與業務無關,則該勞動者並非工傷保險的補助對象;如發病症狀與業務滿足上述3項條件,即存在因果關係,則即使勞動者並非在工作時間內發病,亦可以成為工傷保險的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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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數業務成因傷害
如勞動者在因業務原因遭受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時,同時受僱於不同僱主的多間事業場所,則綜合評判該勞動者在不同事業場所中承受的負擔(工作時間、工作壓力等),結合實際情況判斷該勞動者的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是否屬於業務傷害。
三、 通勤傷害
通勤傷害指,勞動者因通勤遭受的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上述「通勤」指與工作有關的、採用合理的路線及方法的、①住址與工作場所之間的往返;或②工作場所至其它工作場所的移動;或③「單身赴任」(多指丈夫離開妻子兒女的住處,獨自一人前往異地工作的情況)住址與家庭住址之間的移動。如勞動者在通勤中「脫離」移動路線、或「中斷」通勤,則「脫離」及「中斷」期間中及其後的移動不視為「通勤」。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中關於上述「通勤」定義中各用語的補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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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作有關
通勤應與工作存在密切關聯,如勞動者在①或②移動過程中受到通勤傷害,則當天應是需要工作的日期(如工作日)。在一定程度較早或較晚於上班時間的早到或遲到等,亦承認該早到或遲到與工作的關聯性。如是③,則只有在需要工作的日期前後不超過1天之內的通勤,才具備與工作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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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住址」指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作為生活據點居住的房屋等場所。如勞動者由於工作需要,被迫租賃家屬居住地址之外的、距離工作場所較近的公寓,並從該公寓通勤,則該公寓視為該勞動者的住址。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部門的罷工運動,導致勞動者被迫留宿於公司附近的酒店、旅店等亦視為該勞動者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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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僅限開始或結束工作時的場所,通常為公司或工廠。針對負責特定區域內2處以上業務點的勞動者,其工作場所僅限於從住址出發前往的第1處業務點,以及作為工作結束時回家起點的最後1處業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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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路線及方法
「合理的路線」指勞動者為了通勤而平常使用的路線,包括勞動者由於交通突發情況導致被迫繞行的路段、以及使用私家車時在停車場內駕駛的路線。如有多條路線,則所有的路線均視為合理的路線。無合理理由繞行的路線不視為「合理的路線」。
「合理的方法」即公眾常用的交通方法,不論勞動者平常是否經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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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
勞動者滿足上述第1~4項條件進行移動時,如移動具備業務性質,則不視為「通勤」。具體而言,如勞動者乘坐僱主提供的專用交通工具上下班時、或為了處理緊急事務在節假日出勤時,在乘坐專用交通工具中遭受的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不是通勤傷害,而是業務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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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或中斷
「脫離」指勞動者在通勤途中,持與工作及通勤無關的目的,離開合理的路線之行為;「中斷」指勞動者在通勤途中進行與通勤無關的事項之行為,例如勞動者在通勤途中前往電影院觀看電影等,視為通勤的脫離或中斷。
但是,勞動者在通勤途中進行簡單的、但與通勤無關的事項,例如進入路過的便利店購買香煙、飲料等,不視為通勤的脫離或中斷。厚生勞動省令規定之不屬於「脫離」或「中斷」的行為如下:
(1) 購買日用品等相似行為;
(2) 參加法律規定之以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教育訓練;
(3) 行使選舉權等相似行為;
(4) 前往醫院或診所問診、接受治療等相似行為;
(5) 照看需要照看的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該照看行為應是持續且反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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