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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僱用保險制度簡述

日本僱用保險制度簡述

日本的僱用保險主要向失業勞動者、難以繼續就業的勞動者、為了養育兒女而停止工作的勞動者等等提供經濟援助,促進勞動者就業,改善勞動者的生活工作狀態。除此之外,僱傭保險亦對希望接受教育訓練提高工作能力的勞動者提供各項經濟援助。簡而言之,僱用保險是以預防失業、改善僱用狀態、增加就業機會、發展工作能力、增進勞動者群體福祉作為主要目的,有效解決社會性失業問題之日本最重要的社會保險之一。

僱用保險的前身是失業保險。失業保險起步於昭和22年(1947年),以保障失業者生活安定為目的,將應對勞動者失業後產生的問題作為工作重心,向失業勞動者支付失業補助金。27年後,日本政府在原有基礎上,將僱用改善事業、能力發展事業、僱用福祉事業併入失業保險,創設了僱用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廢除。之後,僱用保險制度幾經改革,構成了如今功能更加全面、結構更加系統化的制度體系。

現在,由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面向65歲以上的勞動者之「僱用保險複數事業勞動者制度」也受到了高齡化現象逾顯嚴重的日本社會各方人士以及海內外人士的廣泛關注。

本指引中,啟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結合僱用保險法,簡要介紹日本的僱用保險制度,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僱用保險

僱用保險是由日本政府掌管的、關於失業及就業幫助之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已僱用員工的商業實體。僱用保險的依據法律是《僱用保險法》,保險人是日本政府,財源是員工和僱主負擔的保險費及國庫支出。僱用保險與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簡稱勞災保險)統稱為勞動保險。

二、  制度構造

僱用保險制度構造龐大且複雜,共分為3大類。

  1. 失業等補助

    失業等補助共分為4類,具體如下:

    (1)  求職者補助,包括面向一般參保人的基本補助、技能習得津貼(內含聽講津貼、通所津貼)、寄宿津貼、傷病津貼;面向高齡參保人的高齡求職者補助;面向短期僱用特例參保人的一次性特例金;面向日工勞動參保人的日工勞動求職者補助。
    (2)  就職促進補助,包括就業促進津貼(內含再就業津貼、就業促進穩定津貼、就業津貼、常用就業預備津貼)、搬家費、求職活動支援費(內含廣域求職活動費、短期訓練聽講費、求職活動相關勞務使用費)。
    (3)  教育訓練補助,包括教育訓練補助金。
    (4)  僱用持續補助,包括高齡僱用持續補助及介護休業補助。

  2. 育兒休業補助

    育兒休業補助分類下僅有育兒休業補助金。

  3. 僱用保險二事業

    僱用保險二事業分別為僱用安定事業、能力開發事業。

三、  適用事業所

適用事業所(日文「適用事業所」)即具備使其僱用的員工參加僱用保險的義務之事業所。即使只有1位員工,只要該員工符合僱用保險的參保條件,員工所屬事業所即為適用事業所。

員工人數未滿5人的個人事務所、美容美髮行業和飲食業等服務業店鋪,以及經營漁業、林業、農業、水產業的個人事務所(即使員工人數已滿5人),視為「暫定自願適用事業所」(日文「暫定任意適用事業所」)。如超過半數員工同意參保,並由僱主提交申請,經審批後亦可參加僱用保險,該情況下視為「自願適用事業所」(日文「任意適用事業所」)。

值得注意的是,僱用船員的商業實體較為特殊。與同一僱主簽訂僱用合同的船員及船員以外的勞動者即使在同一設施內工作,應視作分別存在2間以上適用事業所,同一適用事業所的參保人中不能同時包括船員及船員以外的勞動者。此外,僱用有船員的漁業、林業、農業、水產業的僱主,直接視為適用事業所。

四、  參保人

僱用保險參保人是受僱於適用事業所之勞動者,但符合僱用保險法第4條或第6條、僱用保險法施行規則第3條之2或第4條的勞動者不屬於參保人。勞動者一旦符合僱傭保險參保條件,不論本人有無意願參保,均強制成為參保人,無權拒絕。

五、  保險金

根據《關於勞動保險的保險金的徵收等的法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金徵收法」)第68條,僱用保險的初始保險金率如下表所示:

行業區分

保險金率

失業等補助部分

二事業部分

承擔比率

僱主

員工

一般行業

1.55%

1.2%

0.35%

0.95%

0.6%

農林水產/清酒製造業

1.75%

1.4%

0.35%

1.05%

0.7%

建設業

1.85%

1.4%

0.45%

1.15%

0.7%


值得注意的是,農林水產行業中不會因季節變化休業或縮小事業規模、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行業被視為「一般行業」,包括牛馬培育業/雞、豬養殖業/乳蓄業、園藝服務業、內水面養殖業、僱用船員的行業。

勞動保險金徵收法第12條第8、9項規定,厚生勞動大臣可以聽取勞動政策審議會的意見,在上下0.4%範圍內調整保險金率,亦可以在滿足規定條件下在上下0.05%的範圍內調節二事業部分的比率,調節後的保險金率最長1年有效。例如,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2020年度的保險金率如下表所示:

行業區分

保險金率

失業等補助部分

二事業部分

承擔比率

僱主

員工

一般行業

1.35%

1.0%

0.35%

0.85%

0.5%

農林水產/清酒製造業

1.55%

1.2%

0.35%

0.95%

0.6%

建設業

1.65%

1.2%

0.45%

1.05%

0.6%


六、  時效

參保人如未在申請期限內申請僱用保險補助,則可以在時效結束前提交申請,只要滿足補助條件,仍可以領取補助。根據厚生勞動省的資料,僱用保險制度下的各類補助金的時效請參考下表:

補助金名詞

時效期限

未支付的失業等補助

具備領取資格人士死亡當天次日起2年內

就業津貼

就業當天次日起2年內

再就業津貼

受僱於持續1年以上僱用期間的崗位之日起2年內

就業促進穩定津貼

接受再就業津貼的就職日次日起滿6個月當天次日起2年內

常用就業預備津貼

穩定就職當天次日起2年內

搬家費

搬家日次日起2年內

廣域求職活動費

廣域求職活動結束當天次日起2年內

短期訓練聽講費

完成課程學習當天次日起2年內

求職活動相關勞務使用費

使用保育等服務當天次日起2年內

一般教育訓練相關的教育訓練補助金

完成課程學習當天次日起2年內

專業實踐教育相關的教育訓練補助金

公共職業安定所通知之支付單位期間的最後一天次日起2年內;追加支付時,完成訓練取得資格後,作為一般參保人被僱傭之日起2年內。

教育訓練支援補助金

支付單位期間的最後一天次日起2年內

高齡僱用持續基本補助金

支付當月最後一天次日起2年內

高齡再就業補助金

支付當月最後一天次日起2年內

出生期間育兒休業補助金

分娩日(如預產日前分娩,則預產日)起滿8周之日起2年內

育兒休業補助金

支付單位期間的最後一天次日起2年內

介護休業補助金

休業結束當天次日起2年內


七、  支付限制

為了防止領取補助的勞動者產生不必要的依賴、怠惰思想,僱用保險制度中設置了支付限制(日文「給付制限」)制度。支付限制針對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 不正當的離職理由

    2020年10月1日起,因自身不正當原因離職的勞動者在5年內的前2次離職後,離職日起2個月內無法領取求職者補助。如5年內離職超過2次,則從第3次離職開始,離職日起3個月內無法領取求職者補助。勞動者因承擔重大責任被解僱時,不論5年內離職次數,均在離職日起3個月內無法領取求職者補助。

    因不正當理由離職的勞動者如在支付限制期限內,參加由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指定的公共職業訓練課程,則在參加期間內解除支付限制。支付限制期間不進行失業認定。

    離職理由是否正當不會影響補助的支付天數,因此判定相對寬鬆。如參保時間未滿1年的勞動者因不正當理由離職,則將根據客觀資料嚴格判定。

  2. 不正當的就職拒絕

    符合支付條件的參保人如在無正當理由的前提下,拒絕公共職業安定所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訓練等的上課指示,則在拒絕當天起1個月內無法領取求職者補助。以下情況視為不正當的就職拒絕:

    (1)   參加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指示的職業課程後至完成課程前,因自身不正當的理由退學;
    (2)   參加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指示的職業課程後,故意採取違反規定的言行舉動導致被處以退學處分;
    (3)   不按照公共職業安定所指定的日期前往企業簽到;
    (4)   在與介紹的企業面試時態度惡劣,故意採取不利於錄用的言行舉動導致未被企業錄用。

    但是,如公共職業安定所介紹之崗位的工作能力條件、工作形式、工作地點客觀上不適合勞動者,或工資水平顯著低於市場水平,或企業出現罷工、停工現象,則勞動者提出的就職拒絕不適用上述規定。

  3. 不正當的補助領取

    通過虛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僱用保險補助的勞動者,一經發現,則在剩餘的支付期間內無法領取求職者補助及就職促進補助,如發現勞動者存在不得已的理由,則可能保留一定程度的補助。政府有權要求騙取補助的勞動者交還一部分或全額補助金,甚至可以根據厚生勞動大臣規定之基準要求勞動者繳納最高2倍的補助金額。

    此外,如發現勞動者在3年內重複從同一僱主離職連續3次,且其中至少1次領取了基礎津貼等補助,則該勞動者在補助支付期間內再次就職於同一僱主,則適用上述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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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醫療保險制度簡述

2.   日本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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