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家簽證可以個人或團隊名義申請,分別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申請人為個人者
- 獲得台灣或境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台灣行政部門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台灣認定之國際新創募資平台投(籌)資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 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台灣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劃
(2) 台灣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門並經核定公告者
(3) 台灣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台灣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 取得台灣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 參加台灣或境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鼓勵外國創業家來台項目計劃通過;
- 曾於台灣或境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 已在台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申請人為團體者
- 在台尚未設立之事業者,應符合前項第一點至第七點條件之一;
- 已在台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者,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 團隊最多為三人。
- 有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與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 符合外國人來台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以團隊申請者,應另檢附創業家團隊意向書;
-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明文件(效期三個月以上之護照或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2) 保證人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一份及保證人之台灣身分證正本、複印件(正本驗畢歸還);保證人非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者,應另檢附保證人之在職證明;
(3) 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三個月內有效);
(4)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個月內有效);
(5) 於停留期間申請者,應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領證時應繳回);
(6) 親自簽名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7)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持證人,如符合以下條件,得於到期前四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提出展延申請: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 聘僱全職台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 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對台灣經濟發展有貢獻。
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申請審核期間約為 30 個工作日,實際工作天數會視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
首次申請居留期間為二年,若符合展延事由可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年。在本證有效期間屆滿前,若申請人符合相關資格規範,亦可申請台灣就業金卡。
外國人持本證在台灣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台灣居住滿183日以上者,得提出永久居留申請;而香港及澳門居民,持本證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台灣居住滿183日以上者,得提出定居申請,取得定居證後 30 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入籍,即得以取得台灣身分證。
以上所列非最終數據及文件列表, 台灣主管機關會視乎申請案件的情況而要求提供更多數據及文件。若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之申請人國籍為台灣移民署公告的特定國籍,相關文件需先送台灣駐外館處驗證,驗證的文件請提供正本予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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