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家签证可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申请,分别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申请人为个人者
- 获得台湾或境外创业投资事业投资、获得台湾行政部门创业天使投资方案投资,或于台湾认定之国际新创募资平台投(筹)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
- 于一年内曾经实质进驻或现已实质进驻下列园区或创育机构,并经该园区或创育机构推荐者:
(1) 台湾核定之国际创新创业园区及计划
(2) 台湾直营之创育机构,或已登录于经济部门并经核定公告者
(3) 台湾认定之国外创育机构;
-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台湾发明或设计专利权,或事实足认具专业技能;
- 取得台湾植物品种权或动物命名登记,但不包括经让与或授权实施者;
- 参加台湾或境外具代表性之创业、设计竞赛获奖,或申请鼓励外国创业家来台项目计划通过;
- 曾于台湾或境外具指标性之国际时装展演、影展、国际时尚奖项入围或获奖;
-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或推荐具创新能力;
- 已在台设立符合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之事业,担任该事业负责人、经理人或主管等职务,并投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申请人为团体者
- 在台尚未设立之事业者,应符合前项第一点至第七点条件之一;
- 已在台设立符合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之事业者,该团队成员须担任该事业之负责人、经理人或主管等职务,且合计投资金额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 团队最多为三人。
- 有效期六个月以上之护照与最近六个月内所拍摄之二吋半身脱帽彩色照片;
- 符合外国人来台申请创业家签证资格审查处理要点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文件;以团队申请者,应另检附创业家团队意向书;
- 香港或澳门居民应另检附下列文件:
(1) 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明文件(效期三个月以上之护照或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2) 保证人亲自签名之保证书一份及保证人之台湾身分证正本、复印件(正本验毕归还);保证人非二亲等内血亲或配偶者,应另检附保证人之在职证明;
(3) 最近五年内香港或澳门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4) 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个月内有效);
(5) 于停留期间申请者,应另检附入出境许可证(领证时应缴回);
(6) 亲自签名之香港或澳门居民身分确认书;
(7)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居留定居申报书。
创业家签证及外侨居留证持证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得于到期前四个月内检附应备文件提出展延申请: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营业收入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营业费用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 聘雇全职台籍员工数达三人以上;
- 其他足资审核之营运实绩,并经主管机关认定对台湾经济发展有贡献。
申请创业家签证及外侨居留证申请审核期间约为 30 个工作日,实际工作天数会视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次申请居留期间为二年,若符合展延事由可申请展延,每次展延期间不得逾二年。在本证有效期间届满前,若申请人符合相关资格规范,亦可申请台湾就业金卡。
外国人持本证在台湾连续居留满五年,且每年在台湾居住满183日以上者,得提出永久居留申请;而香港及澳门居民,持本证连续居留满五年,且每年在台湾居住满183日以上者,得提出定居申请,取得定居证后 30 日内至户政事务所办理入籍,即得以取得台湾身分证。
以上所列非最终数据及文件列表, 台湾主管机关会视乎申请案件的情况而要求提供更多数据及文件。若创业家签证及外侨居留证之申请人国籍为台湾移民署公告的特定国籍,相关文件需先送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验证的文件请提供正本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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