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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湾公司本身没有赠与税 台湾法人所为的赠与,不属赠与税课征范围,不需要申报赠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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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老王把上述台湾公司持有的境外A公司的股票送给儿子,这笔「捐赠费用」在台湾公司帐上通常不能做税前扣除 台湾《所得税法》第36条以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所允许的捐赠费用,主要是政府、合格公益慈善机关团体、特定依法得认列的捐赠等。并不是公司想送财产给任何个人,都可以列为税务费用。台湾财政部门亦表示营利事业捐赠其投资之股票,按该股票之帐载成本认定捐赠金额。 我们假设境外公司的帐载成本:TWD $1,000万,公允价值:TWD $30m。台湾公司将股票无偿给儿子后,至少帐载的捐赠支出 TWD $1,000万原则上不能拿来减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至于公司帐上因该投资采成本法、FVOCI、FVTPL或权益法等不同会计处理所产生的其他损益,还需要另外做税务调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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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最重要的是,儿子收到股票,要缴台湾个人所得税 台湾《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因继承、遗赠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免所得税。但后面有一句非常重要的但书:「但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不在此限。」 儿子不能说:「这是赠与,所以所得税免税。」,因为财产是从营利事业取得。 那依台湾《所得税法》第14条的分类,儿子无偿取得股份的所得分类,初步可将此收入定性为第十类:其他所得。即不属其他九个种类所得,可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故如果儿子是台湾税务居民,儿子当年度其他所得约 NT$3,000万,再并入综合所得税课税。儿子的税将会非常重。 然而,台湾国税局亦有实质课税原则。如果这家公司其实是爸爸控制的公司,台湾财政部门对于利用受控制公司安排财产利益移转给二亲等亲属,本来就有依实质课税原则重新认定赠与的案例。例如原股东控制董事会、安排低价新股给自己二亲等亲属时,台湾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可以按实质课税原则认定为原股东对亲属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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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经常居住台湾」的居民需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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