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凡列于本法令第一附表“豁免”栏目下的文书,均完全免征印花税。纳税人及雇主无需对此类文件进行盖章,亦无需将其提交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进行批注。
第一附表下予以豁免的文书示例包括:
- 月薪不超过 3,000 马币的雇佣合同;
- 在待管理遗产不超过 50,000 马币时由任何人签署的担保书;
- 保额不超过 5,000 马币的人寿保险保单;以及
- 涉及事项价值低于 300 马币的协议或备忘录。
根据本法令第一附表第 35 条规定,凡属于“一般豁免”范围内的所有文书,均须提交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进行批注。此举旨在确保仅有符合资格的当事方以及符合条件的文书方可申请豁免印花税。
本法令第 35 条项下的文书示例如下:
- 由州统治者、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签署、代表其签署或以其为受益人的文书;
- 根据《国家土地法典》代表政府作出的土地出让或租赁文书;
- 用于出售、转让或处置根据《1952年商船条例》注册或许可的任何船舶的文书;
- 与马来西亚境外不动产或在马来西亚境外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事项相关的文书;
- 仅与已注册合作社的业务相关、且由原应承担印花税缴纳责任的该合作社官员或成员所签署的文书;以及
- 依据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或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的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的融资方案所签署的文书;且该文书必须是纯粹为符合上述原则而严格需要的附加文书,并不适用于任何其他融资方案。
对于月薪高于 3,000 马币门槛的雇佣合同,仅主文书或主合同需要进行盖章和批注。附属于同一雇佣关系的任何从属或辅助性文件,均无需进行盖章和批注。
|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