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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新政

中国税务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新政

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详细规定如下:

  1.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1)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 长期资产净值,是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3.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后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4.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1)
    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 本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净值,是指按照规定的调整年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 纳税人取得本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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