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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处理及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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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收入 |
总收入在履行职责的国家应纳税,无论合同签订地或报酬支付地为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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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源自马来西亚的雇佣收入 |
收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源自马来西亚: · 在马来西亚履行雇佣工作。 · 收入来自与雇佣工作相关的休假。 · 收入来自在马来西亚之外履行但与在马来西亚工作的雇佣相关的职责。 |
第13(2)(a)款 第13(2)(b)款 第13(2)(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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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税依据 |
· 课税年度按当前日历年评税。 · 总雇佣收入在收到的年度征税。 |
第21条 第2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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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 |
居民身份根据个人在马来西亚的实际居留情况确定。若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少于182天,则视为非居民。
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s://www.kaizencpa.com/Knowledge/info/id/2038.html |
第7(1)条 & 第7(1B)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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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税率根据个人居民身份确定:
居民个人按累进税率征税,可申请个人税收减免。
非居民个人按30%统一税率征税,不可申请个人税收减免。
特定激励下适用特殊税率。
更多税率详情请参见https://www.kaizencpa.com/Knowledge/info/id/2035.html |
附表1第1段
附表1第1A段
附表1第XIV及XVIII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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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雇佣豁免 |
适用于以下情况: · 在一个课税年度内不超过60天; · 连续期间(不超过60天)跨越两个连续课税年度; · 不超过60天,跨越两个连续课税年度,其与连续期间总和不超过60天。 |
附表1第21(a)段 附表1第21(b)段 附表1第21(c)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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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处理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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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 |
当同一收入在马来西亚及个人居住国均需缴税时发生双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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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AA适用性 |
马来西亚已与多个国家签订DTAA,以减轻双重征税影响,并受两国协定中规定的条款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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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中雇佣/受雇个人服务条款 |
对于在马来西亚履行雇佣工作的外籍人员,相关马来西亚DTAA的雇佣条款或受雇个人服务条款适用于税收协定减免。条款和条件可能因缔约国而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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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抵免 |
若在马来西亚取得雇佣收入的外籍人员在马来西亚及缔约国均被征税,可根据该法令第132条享受双边抵免形式的减免。
抵免限于以下较低者:
境外收入法定收入总收入 × 马来西亚纳税额(双边抵免前)
或
境外收入对应的已被重复征税的境外税额
以较低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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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抵免条件 |
双边抵免仅可从马来西亚税额中扣除,前提是外籍人员: · 在课税年度须缴纳马来西亚税; · 在该课税年度基础期间为居民; 和 · 所得的雇佣收入在马来西亚及缔约国均被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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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
处理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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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 |
适用于外籍人员取得在马来西亚及马来西亚未签订DTAA的国家均需缴税的雇佣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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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税收抵免 |
在马来西亚与外籍人员所在国家之间不存在DTAA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法令第133条享受单边税收抵免形式的减免,前提是马来西亚及外籍国家的国内税法仍然适用。
抵免限于以下较低者:
境外收入法定收入总收入 × 马来西亚应纳税额(针对该境外收入的单边抵免前)
或
境外税额的一半
以较低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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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单边抵免仅可从马来西亚税额中扣除,前提是外籍人员: · 为课税年度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和 · 取得境外收入(来源于马来西亚以外的收入),且该境外收入在马来西亚及外国均被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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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命令 |
适用个人/条件 |
生效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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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豁免)(第60号)命令2003 [P.U.(A) 382/2023] |
非公民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外为营运总部公司(OHQ)及区域办事处(RO)工作所取得的雇佣收入免税。 |
2003课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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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豁免)(第2号)命令2008 [P.U.(A) 101/2008] |
将上述豁免扩展至在国际采购中心公司(IPC)及区域分销中心公司(RDC)工作的非公民个人。 |
2008课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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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豁免)命令2008 [P.U.(A) 18/2008] |
非马来西亚居民的非公民个人,因参与马来西亚技术合作计划所获得的支付免税。 |
2007课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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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豁免)(第3号)命令2012 [P.U.(A) 184/2012] |
非公民个人在财政管理中心工作的雇佣收入免税。 |
2012课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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