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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所有应税业务的征收率统一为3%,不再区分原3%和5%两档。
* 纳税人须注意以下6项不能减按1%税率计税的特殊情形:
- 销售、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3%;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税率为3%减按2%
- 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为3%减按1.5%。
- 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按次(日)纳税起征点从人民币500元提高到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
-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纳税人,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1)
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若因业务需要,可以选择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业务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不再有 “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享受优惠与开具专票之间进行更为灵活自主的安排,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如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须在达标当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无法再转回。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如无意愿转为一般纳税人,则须时刻关注自身销售额滚动累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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