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机关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预备会谈阶段,审核会更加全面和严格,除需提供第一部分所述前8项相同的资料外,企业还需提供以下9-11项信息以供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性评估
- 适用期间: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 交易范围与主体: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企业及集团架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 历史经营与资料:企业最近3-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 行情与市场分析: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 其他特殊因素: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 追溯适用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试用以前年度;
-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 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若企业与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阶段达成一致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将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根据所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相应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申请草案的拟定须严格遵循税务机关的要求,内容应完整、清晰。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存在以下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拒绝企业的谈签意向:
- 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 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 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会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草案内容,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通常以下因素会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
- 功能和风险状况
税务机关会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 可比交易信息
税务机关会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 关联交易数据
税务机关会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 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会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应当作出说明。
- 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
税务机关会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 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 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税务机关会根据上述1-5分析评估结果,确定企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 假设条件
税务机关会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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