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法定事由”)。换言之,雇主在中国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法定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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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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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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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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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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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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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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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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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与其它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完成雇主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雇主提出,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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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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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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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遣散费”)。 上述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遣散费”)。 上述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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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雇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代替书面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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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雇主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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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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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职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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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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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雇主与雇员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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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下,雇主须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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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雇主与雇员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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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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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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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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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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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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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或雇主决定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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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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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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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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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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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项、第(2)项及第(3)项情形下,雇主须依法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遣散费”)。第(4)项及第(5)项情形则不适用经济补偿(“遣散费”)。
无法定事由解雇雇员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可能会导致向雇员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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