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职工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 支付房租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 偿还购买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 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三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退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 户籍迁出本市;
-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符合以上第1项至第7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符合以上第8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身份证;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此外,职工还应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经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凭证、户口注销证明、回乡证或台胞证、户口迁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退休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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