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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单寄出后的送达效力

台湾税单寄出后的送达效力

没收到台湾税单就不需要缴税吗?提醒大家,税单采挂号寄送,若未领回被邮差寄存于邮局,即便未实际收到,也一样视为已送达,若未在期限内缴纳,不仅会被加征滞纳金,还可能遭到移送强制执行。

法律上送达的方法分为5种:一般送达、补充送达、寄存送达、留置送达及公示送达,如下说明:

                 

                 

何时生效


一般送达

送到收件人的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等、交给本人

民事诉讼法 § 136


送达本人就生效

补充送达

送到收件人的住所所、事务所、营业所等,但本人不在,所以交给同居人或受雇人**

                                           民事诉讼法 § 137

送达同居人或受雇人就生效

寄存送达

本人、同居人、受雇人都不在,将文书放在自治机关或警局,再2份通知书
1
份黏在门上、1份放进信箱,通知收件人领取

民事诉讼法 § 138 I

不论有没有去领,寄存后第10日生效

民事诉讼法 § 138 II

留置送达

收件人没有法律上理由拒收,直接将文书放在送达处

民事诉讼法 § 139

放在送达处就生效

公示送达

当事人向法院声请公告在法院网站的方式送达,必须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声请:
对方处所不明
已经向有治外法权人的住居所或事务送达而无效
对方已在境外,又不能嘱托送达,或已预知送达会无效

民事诉讼法 § 145149 I

不论对方有没有看到公告、有没有去领取

境内:

公告后20日生效


境外:

公告后60日生效

民事诉讼法 § 152


有台湾人表示他完全没收到使用牌照税台币8,120元的税单,却突然收到来自行政执行署的「传缴通知书」,要求他缴清税金与滞纳金总共8,832元。经查才发现,原来税单当时已以双挂号方式寄出,但他未在家收件,税单被寄存于邮局,而他也未前往领取,导致未缴纳、遭罚款并被移送。

台湾税务局说明,税单会以双挂号寄送至户籍地址,如果收件人不在家,邮差会将税单寄存于邮局,并张贴送达通知书于住户门口或放置信箱,提醒民众领件,这在台湾法律上称为「寄存送达」,一旦寄存完成,就算民众没有实际领到,也已经视为送达,缴税期限依然生效。

另外一种常见是由大楼管理员签收文件。由于大楼管委会雇用的人被认为是「全体住户的受雇人」,所以通知信如果已送达民众的住居所,并由管委会警卫代收,则会被认定已经有「补充送达」的效力;而且因为这份通知信已经在民众可以支配的范围内、随时可以了解这封信件的内容,因此是否有签收及何时签收,并不会影响通知信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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