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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申报规范

中国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申报规范

一、  基本概念界定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身份按居住状态分为两类:

  1. 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

  2. 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

二、  纳税义务

  1. 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特殊豁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计税方法

  1. 居民个人:

    综合所得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的余额,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非居民个人:

    分项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身份转变与税务处理

  1. 一般原则: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合理预计境内居住天数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天数,并据此计算预缴税款。

  2. 具体情形处理:

    (1)居民→非居民(居住天数不足183天)操作流程:
    预计年度居住天数≤183天但实际超限的,需在不符合条件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按非居民身份重新计算税款,补缴差额(无滞纳金);若多缴税款,可按规定申请退税。

    (2)非居民→居民(居住天数超183天)操作流程:
    预计非居民但实际居住满183天且连续不满6年;年度内扣缴方式不变(按月预扣),次年汇算清缴时按居民规则合并申报;若当年离境且不再入境,可选择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3)居住天数预期差异处理
    情形: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但实际超过该天数。处理:在实际超过天数所属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计算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并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中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差异化征管,既体现国际惯例,也兼顾公平性。纳税人需动态关注居住状态变化,合规履行申报义务,尤其在身份转换时需通过预判、调整及备案等程序确保税务合规。建议复杂情况咨询专业税务机构,以优化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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