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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资本利得税

马来西亚资本利得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对特定应纳税人处置资本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润实施资本利得税。这一举措标志着马来西亚税收体系的重要发展,对公司纳税人及投资结构产生深远影响。资本利得税的相关规定载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简称“该法令”)第4(aa)条,并适用于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及合作社(统称为“应纳税人”)。

  1. 应课税的资本资产类型

    目前,资本利得税适用于处置以下资本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润:

    非上市股份

    15C条股份

    外国资本资产

    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

    注册于马来西亚境外的受控公司(又称相关公司)股份,该相关公司拥有位于马来西亚的不动产,或另一家受控公司股份,或两者兼有。该位于马来西亚不动产或股份的规定价值不少于总有形资产价值的75%

    从马来西亚境外转入马来西亚的动产或不动产,包括其任何权利或权益。


    为便于说明,以下展示了两种常见的第15C条股份情景。

    (1
    情景A — 外资受控公司拥有位于马来西亚的不动产

    外资受控公司拥有位于马来西亚的不动产
    2
    情景B — 外资受控公司拥有位于马来西亚的不动产
    外资受控公司拥有位于马来西亚的不动产

  2. 资本利得税税率

    资本利得税的税务处理及适用税率取决于资产的取得时间及其收入来源条款。下表总结了资本利得税的适用税率:

    资本资产类型

    条件

    资本利得税税率

    在马来西亚公司的非上市股份或第15C条股份

    202411日之前取得

    (i)            对净收益征收10%;或

    (ii)           按总销售价格征收2%

    202411日或之后取得

    对净收益征收10%

    外国资本资产

    (汇入马来西亚)

    不适用

    按应纳税人的现行适用税率


  3. 处置日期与取得日期的确定

    准确识别资本资产的处置日期对于税务合规至关重要,因为这将决定应在何一个课税年度申报收益,以及提交资本利得税申报表的60天截止期限。马来西亚的资本利得税框架依据该法令第65F条规定了不同处置情形下的具体规则,以避免争议并确保处理的一致性。

    情形

    取得日期

    有书面协议

    协议双方签署的日期。

    无书面协议

    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i)            所有权转移之日;或

    (ii)           收到全部对价之日

    需政府或州政府批准(有条件合同)

    批准获准之日,或满足所有条件的最后日期。


    一旦处置日期确定,该日期亦将作为受让方的取得日期。

  4. 资本利得税豁免汇总表

    根据马来西亚的资本利得税制度,政府已通过宪报颁布多项豁免令。这些豁免在处置资本资产时可适用,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

    序号

    豁免类型

    法律依据

    主要条件

    豁免期间

    资本利得税实施前的过渡期豁免

    P.U.(A)410/2023 &

    P.U.(A)57/2024

    过渡期内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股份及第15C条股份。

    202411日至2024229

    集团内部重组豁免

    P.U.(A) 289/2024

    至少75%为股份,其余为现金支付;

    为提升运营效率而进行重组;

    处置日起三年内申请。

    202431日至20281231

    首次公开募股豁免

    P.U.(A) 290/2024

    重组并申请IPO

    须在2028年前申请并获批准。

    202431日至20281231

    境外来源资本利得豁免

    P.U.(A)75/2024

    处置境外资本资产并汇入马来西亚;

    符合实质性要求(足够员工及运营开支)。

    202411日至20261231

    单位信托豁免

    P.U.(A)249/2024

    马来西亚居民单位信托(不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处置非上市股份或第15C条股份。

    202411日至20281231


  5. 资本利得税的豁免条件和程序

    我们特此简要列示资本利得税各项豁免令的详细摘要如下:

    (1)
    资本利得税实施前的过渡期豁免(2024年1月至2月)

    在资本利得税全面生效前的过渡期内,实施了若干豁免:

    • 《所得税(豁免)(第7号)令 2023》[P.U.(A)410/2023]
      豁免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所产生的收益。

    • 《所得税(豁免)(第2号)令 2024》[P.U.(A)57/2024]
      豁免处置该法令第15C条下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

    上述豁免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或第15C条股份的情况。

    若该收益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则上述豁免不适用。

    (2)
    集团内部重组豁免

     《所得税(公司重组计划)(豁免)令 2024》[P.U.(A) 289/2024]

    在集团重组计划下,将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处置给一家马来西亚居民收购公司的交易可享受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处置日期介于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
    • 重组的目的是提升集团内部的营运效率;
    • 对价须主要以收购公司股份形式支付,其中至少75%为股份,其余为现金支付,并且股份须发行给应纳税人;
    • 处置日期起三(3)年内须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简称“IRBM”)提交书面申请;
    • 必须遵守财政部根据该法令第134A条并经IRBM指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 收益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 相同的处置符合其他资本利得税豁免条件(例如首次公开募股 IPO);
    • 该处置已根据该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条获批税务豁免。

    收购公司后续处置:

    若收购公司随后处置通过该豁免取得的股份,则在计算资本利得税时,其取得成本或对价金额视为:

    • 原处置人当初为取得该股份所支付的原始金额或对价(依据该法令第65E(2)(b)条规定);以及
    • 原处置人所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依据该法令第65E(2)(a)(i)及(ii)项规定)。

    此举确保在股份于集团内或集团外再次转让时,资本利得税计算的连续性与公平性。

    (3)
    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豁免

    《所得税(首次公开募股)(豁免)令 2024》[P.U.(A) 290/2024]

    应纳税人因与IPO相关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润,可享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处置日期介于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
    • 股份的处置属于公司为进行IPO而实施的重组计划的一部分;
    • IPO申请(主板、ACE市场或LEAP市场)须在处置日期起一(1)年内提交;
    • IPO批准须在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获得;
    • 应纳税人须在批准日期起一(1)年内向IRBM提交书面申请。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 收益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 相同的处置符合其他资本利得税豁免条件(例如集团重组);
    • 该处置已根据该法令第127(3)(b)或第127(3A)条获批税务豁免。

    (4)
    境外来源资本利得豁免

     《所得税(豁免)(第3号)令 2024》[P.U.(A)75/2024]

    自境外处置资本资产(不包括知识产权〔“IPR”〕)并汇入马来西亚的收益,可享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收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汇入马来西亚;
    • 应纳税人须遵守财政部根据该法令第134A条并经IRBM指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其中包括:
      o 在马来西亚雇佣足够数量的员工;
      o 在马来西亚发生足够的运营开支。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 处置IPR所得的收益,而应纳税人为该IPR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人(资本性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 从事银行、保险、海运或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

    (5)
    单位信托豁免

     《所得税(单位信托)(豁免)令 2024》[P.U.(A)249/2024]

    马来西亚居民单位信托在处置马来西亚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该法令第15C条股份时,可享资本利得税豁免,前提是:

    • 处置日期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
    • 处置马来西亚公司非上市股份;
    • 处置该法令第15C条下的股份。

    此豁免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居民单位信托,不适用于以下实体: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物业信托基金。

    豁免不适用的情形:

    • 收益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6. 提交资本利得税申报时的重点注意事项

    (1)
    每项资本资产须单独计算

    根据马来西亚资本利得税制度,在一个课税年度的基期内处置资本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或利润,必须以每笔交易为单位单独计算。每一次处置均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收入来源。

    这意味着,应纳税人必须为每一笔处置准备独立的资本利得税计算,无论在同一课税年度内是否发生多笔处置。

    (2)
    资本利得税的申报与合规要求

    马来西亚的资本利得税框架对处置应课税资本资产的纳税人(尤其是马来西亚公司非上市股份及第15C条股份)设有明确的合规义务。理解这些义务对于确保及时、准确申报至关重要。

    • 处置人的责任

      仅处置人须提交资本利得税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收购人无须代扣或申报(与处置房地产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同)。

      马来西亚采用自我评估制度,提交资本利得税申报表即视为已发出评税通知。

      要求

      说明

      表格

      资本利得税申报表(e-CKM表格)须通过MyTax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

      申报人

      纳税人可自行申报或委托持牌税务代理办理。

      申报期限

      每项资本资产处置日起60天内提交。

      纳税期限

      处置日起60天内缴税(与申报期限相同)。

      修正申报

      每项处置可在原到期日起6个月内修正一次;因修正而增加的应课税收入将被征收额外税款;若IRBM已就该处置发出追加评税通知,则不得再修正。

      预估 / 分期付款

      无需提交预估或分期缴纳资本利得税。


    • 境外资本利得

      境外来源的资本利得不受资本利得税征税。但若收益汇入马来西亚,除非符合P.U.(A)75/2024或该法令第六附表第28段的豁免条件,否则可能需按境外收入规则征税。

    • IRBM评税的宽限期

      若IRBM发出追加评税通知,税款须在通知日期起30天内缴纳,额外给予七(7)天宽限期。

  7. 申报相关罪行与罚则

    未遵守资本利得税申报义务或提交不正确的信息,可能会受到IRBM施加的处罚。

    下表总结了该法令下主要的资本利得税相关罪行及对应罚则:

    罪行类型

    定罪后的处罚

    未提交资本利得税申报表

    罚款200马币至20,000马币;

    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

    两者兼施。

    连续两(2)年或以上未提交资本利得税申报表

    罚款1,000马币至20,000马币;

    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

    两者兼施;

    并加

    征相当于应缴税款三(3)倍的特别罚款。

    提交不正确的申报表

    罚款1,000马币至10,000马币;

    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

    两者兼施;

    并加

    征相当于少缴税款两倍的罚款。


  8. 资本资产作为存货在日常业务中出售

    资本资产通常是指用于投资的非业务资产,例如持有作投资用途的股份。处置此类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一般被视为非营业收入。然而,如果处置行为频繁发生或构成日常业务的一部分,该收益可能会根据该法令第4(a)条作为营业收入征税。

    若资本资产被视为存货或属于具有贸易性质的冒险活动的一部分,则相关利润将按照普通营业收入的规定进行评税,而不适用资本利得税。此区分对于正确的税务分类及合规处理至关重要。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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